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财经频道

“税收立法行政化”当休 全国人大才是有权立法

2011年09月22日 11:0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基本权力,税收征收行为涉及公民财产的减损,通常情况下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有全国人大才是税收立法的合法机关

  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社会公众永远都有常新的话题。近日,部分省、直辖市推行“房产加名税”、“月饼税”更是让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也让法学学者奔走呼号:税收立法行政化当休矣!

  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样的社会事务亟须法律予以调整,涉及公民财产征收的税收法律制度更是亟待法律予以规范。然而,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扩大,立法机关难以有效地应对如此多的立法任务,本应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事项,不得不通过授权的方式,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以后再制定法律。

  由此,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发展呈现一片欣欣向荣之势,以至于调整我国税收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几部极少数的法律,而大多数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以后再为制定法律,本来符合我国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无可厚非,但当下的税收行政立法却呈现滥觞之势亦饱受社会各方的质疑。

  首先,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行政法规,数量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且长时间都未能上升为法律;其次,部分涉及税收立法的事项,国务院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实际上授权给了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立法(广义的立法),转授权情况比较突出;再次,部分省、直辖市地方政府以试点名义,也极力推行税收试点立法,立法层级呈降低趋势,对公民权利的实际影响却呈扩大趋势。

  总之,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税收立法行政化”模式,也因此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饱受各方面的质疑与批评。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基本权力,税收征收行为涉及公民财产的减损,通常情况下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即是说,只有全国人大才是税收立法的合法机关。但我国税收立法却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税收立法行政化”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导制定规则来调整税收的征收。由此,也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政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则以确立税种及征收标准,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归政府使用。在巨大利益的指引下,政府不遗余力地通过行政立法确立新的税种与民争利,以政府为主导的“税收立法行政化”模式进而也与法治的本意相去甚远。

  通常我们将法治定义为:“良法获得普遍的遵从”。法治的首要条件是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当下所有的立法均是良法,但我们可以通过选定少数民意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我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正当法律程序之下进行立法,以最大程度地接近良法。而政府机关在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又缺乏广泛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悖良法的基本要求。

  与我国政府立法主导税收征收行为不同的是,国外诸多国家均确立了税收立法权归议会,并进一步确立了税收立法法定主义,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而当下我国的税收立法,以政府主导的“税收立法行政化”模式进行了大量的行政立法以征收各种税收,今年我国税收收入亦有望突破10万亿元。

  然而与之不相对应的是政府的财政支出不透明、不公开,国务院三令五申公开“三公经费”,部分部委“三公经费”公布亦让人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同时,我国对纳税人与未纳税者未有任何区别对待,“纳税光荣”成为一句口号,并未给予纳税者任何光荣之感,却无形地让社会公众对纳税有不同程度的反感。

  总之,当下以政府主导的“税收立法行政化”模式不利于税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对税收进行法律规范,并加大税收用途的公开透明,且应对依法纳税的人进行适当的奖励,以形成税收征收领域的良法之治!(西南政法大学 王学辉)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秦辰】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