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消费者最关心的“关于退换时销售商收取使用补偿的条款”为例,2004年版本的草案规定,消费者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1辆10万元的轿车,行驶1000公里后出现质量问题退或换车时,就要向经销商支付500元到1000元的补偿费用。而在最新版的草案中,使用补偿系数n调整为由制造商在0.5至0.8 之间确定,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是,笔者认为,汽车三包最新版草案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草案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本应明文在总则中列出,并在具体条文中得到鲜明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上述法规的表述中却被“等”代替了。又如,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5日时间偏长,应当缩短为1日。
展望未来,随着《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成意见和建议的征集,我国汽车召回法规的威慑力也有望升级。完善的“汽车三包”、汽车召回法规是汽车售后服务标准化推进所必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汽车制造业已经迈过汽车大国的门槛,要进一步向汽车强国转型,也离不开完善的汽车售后服务标准和相关法规体系的建设。□
《瞭望》新闻周刊 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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