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日发布公告,决定发行2011年第十六期、第十七期和第十八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共计300亿元。
根据公告,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六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3.85%,最大发行额为30亿元;第十七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八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120亿元。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公告称,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1年10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5日支付利息,第十六期于2012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七期于2014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八期于2016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记者徐蕊 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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