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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代言商业广告(2)

2011年10月12日 20:3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通知说,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通知说,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通知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广电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记者白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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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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