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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可保证农民收入永续性

2011年11月21日 11:4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导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股份制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具体指哪些必备条件?改革推行过程中该如何克服已经显露出来的弊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这是日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在公开场合正式提出的一个名词,王世元说,土地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将抓紧完善现行法律和政策,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农业经合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最大化。

  这些专业术语听起来有些拗口,其实早在10年前,广东南海区就率先尝试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具体做法是以行政村或经济社,也就是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然后量化净资产,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在这个基础上,召开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然后挂牌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开展实质性的运作。除了广东之外,河南、辽宁、四川等省的部分地方也尝试推行了土地股份制改革。

  那么从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来看,未来推行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应该是什么样的一种模式?怎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释放土地的活力呢?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袁钢明教授对此作出评论。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暴露出了局限性,那种一家一户独立经营的模式,不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进而发展农业产业化,也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那么,国土部鼓励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克服这个弊端呢?

  袁钢明:现在土地股份制还不完全限定在继续做第一产业或者种植来使用,有可能还要解决当前在搬迁过程中土地完全改变用途了,被别人征用了以后,土地的股份制问题,所以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土地的收益,如何真正的落实到农民身上能够永久化。土地不是一卖了事,如果征地的收入不足,农民失去了地,而且还得不到收益的问题。土地股份制最早在广东南海把它当做第一产业继续使用,土地的使用和过去的年产承包责任制不一样,农民可以当做股份对它进行确权保持收益或者管理长远的发展。

  现在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土地股份制在土地改变使用过程中,比如对这个城市化、产业化、工业化征用的时候要当做股权加入到被使用,加入进去成为股份公司,农村的农民或农村的集体村社永远作为股东来分得这个项目、产业的收益和收入,这样使得农民永远保证成为市民,永远保证收益和社会福利,这是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土地使用权改变的使用方法。还有一种情况,土地要规模化,要把它变成一家一户的小块的经营,变成一个大规模的农业公司,农民加入进去的时候,这个土地经过详细的事前的清产核资和量化,每一个人占有多少,每家每户占有多少,在股份公司里面换算成股份,这个土地变成集体的土地,农业公司的时候收入也很高,根据土地所划分的股股权来分得股份的红利收入。当然还有其他的经营收入了,这种农业的土地股份公司模式。

  股份制可能体现出来的是从原来的一次性跟现在持续性的受益的变化比较大。这能够保证农民永久性、永续性的收入,不是一卖了事。

  资料显示,一些省份已经出现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尝试,但是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土部这次强调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所谓的“有条件”是指哪些必备的条件?

  袁钢明:经济的发达,地土的收益很高,要有稳定的产业。首先,产业要稳固发展,收益要高,即使转战其他产业,也能够非常的稳定和平稳,要有长远发展。第二,制度或市场经济制度要比较稳固和完善,这种稳固和完善就是把现代工业引入到农业中的时候,特别是土地使用方面已经有了经验或有了成熟操作、可遵循的规则。第三,农村的干部素质要高,对现代的知识或道德和法制观念要非常的强。第四,农民意识也要强,参与性或民主监督性都比较强,不是交给别人了事。所以不仅要有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人的素质的提高等等各个方面的保证,还要有上级各个方面、社会组织有关的保障和监督、帮扶和维护。我们一定要在大胆突破、谨慎推进的情况下共同进行。

  有研究指出,在已经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也暴露出了很多新问题,比如有些地方改革成了农民卖地的幌子,再比如,土地市场完全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缺乏监管制约,会形成各地区条块分割的市场,同样不利于集约化经营,这些问题在改革中应该怎么去克服呢?

  袁钢明:这一点必须要注意立场,如果主持改革和管理的部门要站在农民这一方面,要防止农民的利益因此被剥夺,看起来是大工业化或者规模化的过程,幌子之下造成农民进一步的土地流失得不到逐步补偿。

  首先,一定要清产合资要划分清楚,防止将来混乱不清,出现新的矛盾。再一个,在入股的过程中或补偿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补偿。要有足够收益的保证,而且初次的土地分配权也不能像原来卖地,卖一次以后就不管了,第一次的钱要足够的保证,确立合作的基金或生活社会保障福利基金,以便防止以后未来的不时之需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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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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