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1月21日新华网)
很明显,国家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又迈出了可喜一步。问题是,“条例”虽好,却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
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
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有人建议女工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打赢了这场官司,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的各种发难。所以说,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可能会失去更多权益。而且,如果一系列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
因此,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需制度保驾护航;特别是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及时跟进,严厉依法制止和查处企业等用人单位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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