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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企“赢利”与“公益”的边界应该明晰

2011年12月13日 07:2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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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担当公益功能也并不排除其为了保持一定的积累而赢利,只是这种赢利性应该受到管制,至少不能产生没有节制的暴利。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日前参加“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时表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路径日渐清晰,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

  在国企暴露一系列问题、各方强烈呼吁进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国资委负责人的讲话引起了各方关注,这种改革努力值得肯定。

  国有企业应该担当公益性质的“民生职能”吗?毫无疑问,是的。这首先可以从现代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中寻找答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部性、自然垄断、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存在以及基于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等等,是国有企业存在的被普遍接受的理由;由此反向观之,国有企业首先存在于市场竞争不能涵盖的领域(所谓的“市场失灵”),或者因国家战略安全需要限定市场竞争的领域,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国有企业不能像一般企业一样追求赢利最大化。

  关于国有企业的“公益性”议题,有人质疑“是否回到了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其实,如果从上述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经济普遍完全的公益性相比,是有清晰边界的,本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同时,国企担当公益功能也并不排除其为了保持一定的积累而赢利,只是这种赢利性应该受到管制,至少不能产生没有节制的暴利。

  而国企在市场与计划条件下的这种功能差异,也决定了目标实现方式的不同,应该着重探讨的要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明晰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具有以赢利为目标的职能?基于上述的边界限定,单纯追求赢利职能的国企定位在发达国家似乎并不多,但在我国,因体制性质所决定以及要求的国有经济必须保持控制与领导地位,允许与需要一些类型的国有企业具有赢利功能,如何划定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赢利性边界,是一个需要认真权衡与讨论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在我国现阶段,国有资本在以下五大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一是石油、石化、煤炭、电信、电网、发电、钢铁、造船、航天、军工;二是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三是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公交、地铁;四是银行、保险、证券及传媒行业;五是文教与卫生医疗等。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判别哪些行业主要担当公益职能,哪些行业可以进行有限赢利,哪些行业可以充分赢利,是可以找寻到合理的边界的。

  其次是对国有企业宏观调控方向以及内部治理做出改革。对竞争领域的行业应放松行政准入管制,以创造市场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在内部治理方面,鉴于一些国有企业容易出现官僚气息、浪费与效率低下等问题,如何防范以前所爆出的类似“天价酒”、用国有资产购买别墅,甚至国企高官寻租腐败等问题发生,应该是当前改革的一个重点。

  第三是在国有企业的红利分配机制方面做出改进。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存在过度垄断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已经日益显露出其不合理性,亟待改进。而综合上述问题,改革首先应从收入分配入手,重点在于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行为,以及从宏观角度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二次分配”功能。

  □傅子恒(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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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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