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言论侵害原告名誉权”
黄埔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白由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应该说,对于“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使用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而进行的任何讨论都是允许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但被告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结论丈持的情况下,被告指原告生产的产品中“添加了致癌物荧光增白剂”,就已经超出了对“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
实际上,如果被告认为相关行业标准有误,完全可以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建议修改行业标准。被告发表 “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负责任的言论,主观方面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过错。
被告在没有科学实验的结果和科学论证的结论支持下,通过其微博发表误导公众以及煽动消费者抵制原告产品的词语,构成诋毁。
黄埔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失实言论,如不能够及时澄清,足以误导公众,令原告企业的生存陷入危机。被告的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考虑到被告在其微博中发表的言论系经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后,影响才进一步扩大,故酌情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侵害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的失实言论,并在三日内,删除新浪微博上针对原告所发表的全部失实言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赔偿消除影响费用10万元。
宣判后,王海表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将继续对此案征集证据。
法学专家说法
完善立法尽量要求生产者注明产品成分
广东省法学会一位法学专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对于荧光剂这种化学添加剂,就好比此前报道某洗发液中含“致癌物”二恶烷一样,二恶烷有毒是事实,大部分洗发液都含有二恶烷也是事实,但绝大部分产品含有量都非常低,是否需要在外包装上标注,目前还存在法律空白。
此外,我国一些产品检测标准滞后,三聚氰胺曝光之前,就有行业协会说乳制品检测标准中并没有这一检测项目。近来,全国严打“地沟油”,但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打击“地沟油”犯罪产业链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
法学专家认为,鉴于检测标准的滞后性,应当完善立法,尽量要求生产者注明产品成分,让消费者能自主选择。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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