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李清购入假冒的名牌注册商标标志,缝贴在“白坯衫”上,冒充名牌羊毛衬衫出售。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清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因涉案的假冒标志近3万套,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羊毛衫26187件,法院按《刑法》第213条的“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以上限为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处以5年监禁并处罚金,这应该说于法有据。
关键的问题在于罚金。
刑事处罚中监禁刑,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国家惩罚性质,本质是正义的,不论出身贵贱,应一体受罚,但仅只适用于特定时间。而罚金与监禁刑不同,罚金是行政手段征收的民事处罚,本质属于“债”的关系,其“债”的合理性,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具体数额取决于被告所处的社会经济水平与被告本人“履约”能力。
非法获利的数额,对社会的伤害性、威慑的必要性等种种因素,皆是判断公共利益原则的观察点。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考虑被告的支付罚金能力,被告的个人总资产及其资产之上的其他权利请求,也要考虑被告维持正常生活及正常经营能力所需的基础物质条件,法院还要考虑收缴罚金的可行性。
这些考虑因素的伦理基础是,罚款罚得被告走投无路,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同样,对一个根本没有个人资产和支付能力的人,处以不相称的天价罚金,最后成为法律笑话,同样也不符合公共利益。
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在于防止个人过度负债后陷入绝路。文明社会之所以文明,是总给人们以“矫正性”的救济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确保了资不抵债的个人家庭重新振作的机会。
农民李清,误入歧途,触犯刑律,罪在当罚。但他仅是一个梦想挣大钱的小农民,并没有相当的个人资产,也没在经营中获得丰厚利益。法院仅从吊牌价简单乘以查获的衬衫数量,得出一个从常理与常情上均不可能的天价经营额,然后简单地取其一半金额作为罚款的最终数额,这显然是荒谬的。李清夫妇以其能力,这两千多万元罚金几辈子都可能还不上。
李清案件,与河南平顶山的“天价过路费案”一样,都忽略了社会条件与具体被告的基本生存条件。相反,欧盟百亿美元“天价”处罚微软,处罚芬兰交通违章的企业家,收到足可以购买违章轿车数辆的罚单,均不违反相称性。现在社会上有人抱怨开发商违规或油企污染环境罚了数万元就算数,而对农民违规却开出“天价”罚单,从这样的抱怨可以看出,“天价罚单”伤害了法律的公信。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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