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 分析称背后力量是耐克(3)
昨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乔丹很早就签约了耐克,“这个事件表面看似是迈克尔·乔丹的个人行为,躲在后面的实际是耐克。”
该人士表示,“乔丹体育是中国市场的中低端品牌,本来和耐克之间不存在市场冲突和利益冲突。然而,耐克和阿迪这种国际品牌目前在中国一线市场已经没有后续增长力量,必须要打击国内品牌,营造声势。”
■ 链接
乔丹体育源于晋江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晋江是全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这里很多企业为运动品牌代工。
乔丹体育控股股东是福建百群,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合计持有福建百群100%股权,为乔丹体育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体育已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达5715家。
乔丹体育在招股说明书中称,2003年,乔丹运动服饰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年乔丹牌鞋类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公司邀请了NBA球员查克·海耶斯担任形象代言人。
■ 案例
姚明告赢“姚明一代”
据媒体报道,去年5月,篮球明星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生产厂家——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权。
姚明方诉称:武汉云鹤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严重影响了姚明的形象,侵犯了姚明的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要求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去年12月,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武汉云鹤大鲨鱼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抢注“易建联”被撤销
据媒体报道,2003年4月,晋江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为商标,当时被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2006年,篮球明星易建联向商评委申请,称该商标注册未获其允许,要求对该商标撤销注册。
商评委裁定,此项注册侵害了易建联的权利,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故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此后,该体育用品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2010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侵权,应予撤销。
“林书豪”已被抢注
据媒体报道,近来在NBA大红大紫的华裔球员林书豪也被国内一家公司抢注了商标。“林书豪”商标的持有人为江苏无锡日升体育用品企业,商标申请日期为2010年7月,2011年8月7日注册成功。无锡日升体育用品公司老板虞敏洁称,2010年看过林书豪打球,凭经验判断其前程锦绣,注册商标纯属商业行为,并非炒作。
据披露,虞敏洁抢注“林书豪”商标花费了4460元。目前该商标未引发纠纷。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范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