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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醉驾”之重典难用于食品安全

2012年03月14日 15:4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年审结涉及各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判处罪犯320人,但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在对该工作报告审议时,有人大代表提议,应仿效惩治醉驾的手法,在全国上下来一场声势浩大的治理活动。

  用治“醉驾”之道,打击猖獗的食品犯罪,这固然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治理方法。“醉驾入刑”之背景,也是醉驾屡害人命之严峻事实。启动“重刑化”,把非罪之违法行为上升为刑典明罪,并加大刑事惩罚力度,或对本为轻罪,升格为重罪,加重罚金和加长刑期,以震慑交通犯罪,遏制醉驾行为。音乐人高晓松成了“酒驾入刑”第一人,高晓松的快速定罪入狱,警示了所有可能的酒驾者。今天有代表提议以“酒驾”治理经验,推广到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中来,其提议之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然而,纵览我们的食品犯罪法律,目前基本不存在需要“入刑”的违法行为,也不存在需要“重典化”的犯罪行为,我们的食品犯罪法,应算是世界上少有的最严厉的法律,从其保留死刑的刑罚就可窥一斑。这些客观事实注定了“醉驾”治理之道与食品犯罪治理之法,并无可耦合之基础。另一方面,“醉驾”之认定,可通过简单检测手法按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浓度来即时判定,与食品安全领域中要需复杂检测与精密计算而耗时的测定方式,也不在同一等级上。

  从执法上看,“醉驾入罪”后效果立见,其主因是法律实施之日交警通过统一大检查,通过主动检测,一时抓捕了一批“顶风犯罪”的醉驾者。但“运动式执行”终究不是常态,“运动式执法”常会沦为“犯罪放假期”,等风头一过,又开始泛滥起来。正如今天“醉驾”一样,随着“设岗检测”等退出后,醉驾现象又有抬头之势。去年,公安部门针对食品犯罪,也比照治理“醉驾”的“严打”,发起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正如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所指出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地沟油”还未除尽,又闻“致癌奶”、“问题蛋”等食品丑闻。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得有个非常精细和长远的设计方案,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执法这三大层次上,从微观上不仅涉及“入罪”等刑法问题,也涉及“入民”的民事诉讼问题,不仅涉及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诉”的制度设计问题,也涉及民事法律层面上如何让“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拥有充分的民事请求权问题。很多被不安全食品伤害的消费者,往往因“伤害”一时无法测定而诉讼无门,或诉讼成本畸高。

  依笔者之见,我国食品安全首先应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然后改革体制,消除“多头管理又管不好”的弊端,强化食品及药品标准,对食品建立来源“回溯制”,允许公益集体诉讼,对现有针对食品犯罪的刑事法律应认真执行。不除体制之弊寄望于“轰轰烈烈”行动,非长久之道。

  (和静钧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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