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白领怀孕遭辞退 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已婚白领张女士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转正几个月后因怀孕遭到解聘。“隐婚”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昨天,朝阳法院在判决中虽然对张女士的隐婚行为提出批评,但认为原单位因此解聘张女士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原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给付她遭解聘期间的工资损失2.18万元。
“不诚信”白领怀孕被辞
2010年7月,28岁的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担心自己已婚会影响求职,张女士在填写《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均填写“未婚”。两份表格上都注明“如有不实之处,由此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张女士签字确认。转正一个半月后,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基于张女士的隐婚行为,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其解聘。
去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因不认可仲裁结果,该公司将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铭万智达公司表示,被告在入职前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之后也未按照入职要求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所从事的岗位需要经常外出,并直接代表公司洽谈业务,其岗位职责决定了员工应当具有很高的诚信度,而被告在入职时谎称自己未婚,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辞退被告是因其不诚信的隐婚行为,并非其怀孕,并举证证明其他怀孕的员工并未遭到公司辞退。
公司辞退员工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被告所提供的学历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其迟延提交系客观原因所致,且已经过原告同意,因此原告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被告应提交真实的婚姻状况证明,但从商务拓展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来看,原告并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因此原告以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应当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支付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院还特别对被告隐婚的不诚实行为给予批评。记者 颜斐
■法官说法
婚否不应差别对待
鉴于原告曾在仲裁期间表示,商务拓展岗位的特殊性使得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尽量招用未婚人员,如被告如实陈述其婚姻状况,其有可能不被录用。
对此,法院的法官指出,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应保证二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在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时,原告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