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引争议 专家:法理依据理解有误
导读:黑龙江规定“企业开发风能和太阳能需要经过审批”引发争议;官方最新回应:相关规定不违反宪法,不会增加企业负担。保护气候资源,政府需要做好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黑龙江省前几天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如果违规,企业可能面临10万元的罚款。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法规规定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要向政府部门报批。
消息一出,人们立刻展开了讨论。有人调侃,“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出质疑:“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
面对各种不同的声音,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做出最新回应。他说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
关于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是否需要审批,马绪清表示,《保护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军对此作出评论。
宪法的第九条的确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风能和太阳能不同,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须的。而且也有学术观点认为,这类资源应该属于人类共有。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具体的规定。那么,把风能和太阳能归国有写进地方规章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张保军:我认为黑龙江有关发言人对宪法第九条法理依据理解错误,宪法第九条只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没有对风能、阳光和太阳能是否归国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对宪法条款作出这个解释。
法不禁止即为可行吗?从这个角度来看,把风能和太阳能写进地方规章的事不合法,能得出这个结论吗?张保军对此表示认同。
张保军:我认为可以。不仅宪法没有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比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可再生能源法、气象法等等,在这些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关于气候资源是否归国家所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