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股指期货交易细则及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正式亮相,在完成征求意见和审批后,股指期货正式交易也将指日可待。与此前的仿真交易相比,修订后的交易规则较此前有哪些改动呢?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本报特意为投资者进行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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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交易保证金“加码”
为加强风险控制,中金所此次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原来的10%提高至12%。据了解,目前国内各期货公司所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会在交易所最低交易保证金的基础上再上浮几个百分点。如果按期货公司上浮保证金5%、近月沪深300仿真合约3600点左右的报价来计算,规则修改前,投资者购买一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需要16.2万元,修改规则后则需要资金18.36万元。
保证金比例的提高也意味着股指期货杠杆率的降低。专家表示,保证金的提高将使得股指期货工具的杠杆“明显变小”,从原来的10倍降低到8倍左右,大大降低了股指期货的风险程度。
海通证券高级研究员雍志强表示,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将起到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平稳运行。雍志强称:“目前有很多想要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都没有进行过期货交易,因此监管层提示不能满仓交易,如果保证金收取比例过低,投资者满仓交易的话,那么很快就会被强行平仓。”在某大型门户网站进行的网友调查中,约有45%的网友表示,调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有利于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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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熔断制度
熔断制度是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场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中金所表示,目前实施熔断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另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本次修订拟取消熔断制度。
事实上,此前市场曾频传中金所将取消熔断制度。因为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推出之后,熔断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不能起到制度设计者希望的风险警示作用;而且在仿真交易出现的技术故障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熔断制度所引起的。
北京金鹏期货分析人员认为,取消熔断制度可以避免短线游资在短时期内将期指打到熔断价格而造成市场的情绪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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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日涨跌停板制度扩大至±20%
中金所表示,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交易所在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规定后,在规则中增加了“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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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微调
跟商品期货一样,股指期货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此次的修订过程中,中金所明确了所披露的每日交易信息中的活跃月份合约范围以及会员单位的标准。根据规定,“活跃月份合约”为“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含)和当月合约”。另外,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中金所将所披露的“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改为“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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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单边市交易所将强制减仓
按照中金所2007年6月27日开始执行的交易规则,当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此次,中金所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在触发强制减仓的条件时,强调了“连续”两字。
强行平仓制度则无太大变化。按照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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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紧持仓限额 增设大户报告制度
股指期货开通后,进入这一市场的既有想投机、套利的投资者,也有需要套期保值的机构。因此,中金所为适应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等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实行了交易编码制度,严禁客户混码交易。
也就是说,即使个人投资者或机构在不同的期货公司开立股指期货账户,他们的交易持仓也将合并计算。但中金所方面也提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例如,基金公司旗下一般有多只基金,有时需要分户实行套期保值,这时基金便可以申请分户交易编码。
同时,中金所将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持仓限额主要针对一般投机者。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等机构套期保值的头寸可适当放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另外,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中金所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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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套期保值申请程序
为更好地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中金所此次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由分合约申请和审批改为按照品种申请和审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批。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中金所方面表示,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另外,中金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孟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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