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判决了潘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徐某、徐某某、张某和某出版社一并诉至法院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徐某、徐某某、某出版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据悉,这是二中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古诗词体算术题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1995年8月,潘某所著的《趣味歌词古体算题选》一书出版发行,主要内容是对较有代表性的古算诗题进行介绍和解答。2008年9月,某出版社出版了徐某等著的《古算诗题探源》一书。后潘某起诉到一审法院时诉称,《古算诗题探源》一书抄袭了自己自创和改编订正的古算诗题、解法答案和数学史的文字部分,请求法院判令该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销毁库存;出版社、徐某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等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1万余元,并各赔偿经济损失5.2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潘某不服,以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针对徐某、徐某某和某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但放弃其原审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对其创作完成的“蜗牛爬树”、“苏轼分田”等5个古算诗题,以及改编自古算书的“举取他绢”古算诗题享有著作权,对于数学史和民间传说部分的文字内容亦享有著作权,徐某等所著《古算诗题探源》一书中的相应古算诗题和部分文字内容与潘某图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并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侵权。因此,徐某、徐某某未经许可,在其所著的《古算诗题探源》一书中使用了潘某享有著作权的6个古算诗题和部分文字内容,未给潘某署名,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侵犯了潘某对上述古算诗题和文字内容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疏于行使其审查义务,致使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与涉案侵权图书的作者共同承担侵权的责任。
(记者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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