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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低价电影“黄牛”票的法律思考

2011年03月29日 11:2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低价电影“黄牛”票的法律思考

  陈世幸

  买火车票有“黄牛”,买电影票也有“黄牛”?这并不是新鲜事情。现在电影市场貌似火热,但高价电影票也把很多人拒之门外,因而催生了不少“黄牛”。他们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囤积电影院的团体观影券,并以高于团体票但低于零售票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电影票属于该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黄牛”倒卖电影票的行为即应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那么,“黄牛”倒卖便宜电影票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刑法呢?倒卖电影票与倒卖火车票的“黄牛党”,从本质上看是不一样的。“黄牛”电影票是通过会员卡打折、团购等形式买到低价票,然后再略微加价卖出,赚取差价。事实上,这种票价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售票厅的正常票价,反而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刑法》第227条明确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此条规定只明确了两种行为:倒卖车票与船票才构成此罪,倒卖其他有价票证并没有提到。因此,我们不应对其做扩大解释,不应推理认为倒卖电影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考虑到看电影等文体活动属于娱乐消费,与倒卖车票、船票相比,倒卖电影票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后果相对不太严重。例如:倒卖火车票一般都是在车票紧俏时,通过不正当途径拿到车票,经过“黄牛党”高价转手,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因为倒卖而严重危害大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相关部门曾经做过网上民意调查,电影“黄牛票”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空白;二是电影票价格高。追究起来,倒卖电影票作为中国很普遍的一个现象存在,电影院本身也有推卸不掉的责任。团体票俗称“福利票”,是不少电影院收益来源之一,个别影院团体票销售占据影城票房的70%左右,意味着真正去柜台买票的观众只占观影人群30%。诚然,对于新开业的影院,对于事业单位、大公司等集团客户,以团体票销售作为常规的促销手段有其必要性,但大大低于门市价,正催生了擅于钻差价空子的“黄牛党”。团体与零售票价相差接近一半,不可能不给“黄牛”和消费者以“心理驱动”。但是,存在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上述法律规定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举个例子:一个娱乐公司低价购买了大量电影票再通过互联网或派人到电影院门口出售,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团购行为还是倒卖电影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呢?如果该娱乐公司被认定为违法,那么众多旅游公司以七折或更低的折扣买进景点门票再以九折的价格卖给游客是否也算违法呢?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相关部门对旅游公司作出过任何处罚,而在大家眼里(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都认为旅游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所以,我国对低价“黄牛党”等新情况的相关规定还严重滞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已不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倒卖”一词本来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该与“投机倒把”一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而消失。电影院经营者可以按照市场规则以批发价出售优惠电影票,而娱乐公司可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这些都是市场经济行为,不应给予处罚。因此,我国应该尽快针对现在新出现的低价“黄牛党”、团购以及互联网上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修正或补充,否则将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甚至阻碍社会发展。

  作者系广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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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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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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