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能算偷,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曾拿这个理由为自己的偷书行为辩解。孔乙己偷书,是因为买不起书;孔乙己狡辩,是放不下读书人的架子。如今的读书人,买不起书的越来越少,但孔乙己却依然活着。活着的孔乙己已经不仅仅是某个人,还包括了机构,而且早已不是小打小闹,而用上了机械化作业的手段;当代孔乙己偷的方式变得“文明”了,不再以将某一个印刷本的著作据为己有,而是以电子书的形式揣进口袋里,给人以没有“偷”的感觉;孔乙己们的“胃口”还大得惊人,无限量在捕捞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百度,号称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企业,多年来自觉地扮演了孔乙己的角色,堪称中国的盗版大户。百度文库部分非授权作品涉嫌侵权一事,面对作者的抗议,也未必肯于金盆洗手。
版权理念来自西方,其核心是产权,同时也是作者人格权的象征。不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传播其作品,除新闻作品可以不用授权外,其它类型作品需要征得作者同意。即便是新闻作品,转载使用也得向作者支付报酬,何况非新闻类作品?版权与言论自由关系密切,尊重他人的版权,就是尊重他人的言论权,最终维护的也是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言论权。
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技术的突飞猛进,让更多的人受益匪浅。技术给人们提供的只是个交流的平台,内容始终都是无可置疑的王者。没有内容,互联网不过是一张白纸而已。内容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需要内容生产者运用各自的智慧、知识和汗水浇灌而成。内容意味着劳动,劳动需要获得相应的报酬。各国对版权的保护,就是在保护作者创造精神文化产品的积极性。只有作者的产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尊重,他们的创造力才可以得以很好地发挥。打击盗版之所以成为国际共识,也正在于此。
百度作为搜索引擎企业,不是公共机构,其运营模式是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商业化的东西,必须符合共赢的原则,你百度赚钱的同时,作者也得从你的口袋里分得合理的利润。韩寒等作家和百度叫板,原本已经够悲哀的了。中国的著作权法早已颁布并实施,按说百度这样的知名公司,该是一个守法的公司,不用作者张口,自己就该主动联系作者,找不到作者的向版权局的代理机构支付作者报酬。如今,倒是被侵权的作者们“众里寻他千百度”,只为讨要版权报酬,百度却爱理不理。如此百度,无异于自损形象。失去了企业形象,一旦像搜狗、爱问、人民搜索等后起搜索引擎长大,假如这些企业尊重法律法规,如果百度依然不把作者当回事,敢问百度还有未来吗?
迄今,百度依然不愿向被侵权作者支付报酬,只是承诺三天内删除文档。也就是说,在百度看来,过去的侵权就算了,以后惹不起你们不惹你们算了。百度的这种不把著作权法当作法律的做法,蕴含的风险也不小。诚如有网友所言:“就目前这个环境下,已经没人能阻止企鹅和度娘当婊子了,我们唯一做的就是全力阻止它们立牌坊!”
守法是文明的底线,一个有抱负的公民和机构不应满足于这个底线。所以,我们先拭目以待百度进入这个底线,同时也期待它在守法方面立个牌坊!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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