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晓松案看名人引领社会精神
游 伟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5月1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了该罪法定最高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案引起了有关“能人”、“名人”及其罪罚关系问题的持续关注和各方热议。
一提到“能人”或者“名人”,多少总会使人有一种肃然起敬、望而生畏,甚至心生羡慕的感觉。这是因为,成为“能人”并贡献社会,本来就是一些人追求的人生价值,而“功成名就”或许更是普通人一生都难以企及的理想。
“能人”和“名人”之间虽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但凡是“名人”则多少都有为众人所知的能力、能耐或者某一方面的成就。有些人的能力可能是上天赋予的,所以,一般人通常不容易成为音乐家、艺术家或舞蹈家;有些人的能力则可以通过机遇与个人奋斗的结合而拥有,比如成为政治家、发明家、演说家,乃至于现在已经有些尴尬的所谓专家、学者之类。其实,世上之人大多是各有所“能”的,只是绝大多数人在默默无闻中重复从事着某种普通职业,愿意去过尽可能“平静”的生活,所以才渐渐成了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这也使得少数“能人”得以日益凸显与活跃,渐渐成为“名人”,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物。当然,如此他们也就更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这或许就是生活的辩证法和社会常理。
我想,这个社会总是会产生而且也是需要有那么一些,甚至一大群“能人”、“名人”的。他们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成果,常常引领着世界不断进步和向前发展,他们的所思、所想,往往超越常人,他们给人们带来新思维、新科技、新视觉,让更多的人分享现代文明的成果,当然也让人体味生活的多元、多彩和乐趣。所以,“能人”、“名人”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受到众人的尊敬甚至崇拜,自然都无可厚非。
不过,“能人”之“能”和“名人”之“名”或许更多的是一种天赋、技能、水平和名声的称谓,它本身并不包含人格、伦理、道德等价值倾向的预设和评判。事实上,“能人”、“名人”给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水平、精神层面的提升和享受,他们(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常常成为人们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期望。当某些在政治判断与把握,在相关技能、水平上堪称“能人”的“名人”,利用其“能”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众利益,甚至直接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时,他们对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信赖甚至政治信仰所构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人。这也是我们之所以不能同意对所谓“能人”、“名人”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网开一面、普遍从宽的重要缘由。
“能人”是社会的精英,“名人”是公众的产物,他们自应力争成为社会良心的代表和社会良知的载体。他们必须坚守社会生活和个人行为最基本的伦理底线,不仅应当以自己的智慧、精神和物质创造去造福世人,更应当用自己那个群体及其个体行为所体现的高尚人格和精神品位去感染和引领社会——这是他们对于这个社会应负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使命。
当然,对于“能人”、“名人”的罪与罚,也不能“一刀切”式的适用法律,并非全部都需要“杀鸡儆猴”般地“顶格”重判。万事总会有不同的缘由和情节差异,司法在对待“能人”、“名人”的罪罚问题上也始终需要秉持客观、理性和公正的态度、立场。卢梭曾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托克维尔也说:“立法者绝对不处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况立法。”这说明,普遍性、抽象性永远都是法律的共性特征。因此,将法律设计上的一般公正具体转化为千差万别的个案状态下的个别公正,并实现罪罚裁量原则基础上的针对性、个别性,便成了司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刑事司法公正性的真正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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