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深圳市罗湖区近百家歌舞厅和卡拉OK厅委托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以每天每房8元的“团购价”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音乐版权使用费,这令深圳在卡拉OK版权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这也标志着深圳KTV经营逐渐走向规范,自此之后,深圳只要交纳卡拉OK版权费的歌厅,就可以定期获得唱片公司发布的最新歌曲,在经营中使用。
但这些举措并未让深圳KTV经营从此安然无事,深圳仍有许多KTV经营游走于“版权”之外。经营KTV的深圳市快乐迪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迪公司”)因经营性播放《一封家书》等5首音乐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其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赔8万元。一审快乐迪公司被判每首歌曲赔5000元,快乐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5月17日,此案二审。
版权人维权:KTV严重侵犯版权人的著作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其官方网站表示,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付出心血和劳动的过程,保护音乐作品创作者神圣的权利——著作权,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这种态度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维权工作。
2009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快乐迪公司在其KTV营业场所公开使用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该协会管理的《大海啊故乡》、《一封家书》、《小芳》、《牧羊曲》、《渴望》5首音乐作品侵权情况进行摄像并公证。随后,该协会将快乐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未经作者或该协会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歌曲1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共计8万元。
仲裁方一审: 每首歌曲赔5000元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王立平、李春波等上述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授权该协会管理上述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并有权以该协会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快乐迪公司将涉案歌曲收录于其数据库中,通过其点唱机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或观看服务,其行为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即进行营利性表演,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KTV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快乐迪公司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5万元,同时立即停止侵权。
快乐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5月17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侵权方解释:不知者无过
5月17日,快乐迪公司代理人上诉表示,受到社会大环境和KTV行业自身发展问题的影响,KTV业务逐渐萎缩,行业进入危险期。如果每首歌曲都支付如此高的版权费用,一家KTV播放系统收录的歌曲有数千首,真的可以赔到倒闭,最终结果是整个行业难以为继。
该代理人还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未通过任何形式通知快乐迪公司有关使用其管理的音乐著作权费用问题,其自身没有尽到合理通知的义务,KTV也不知道该向哪家机构缴纳所谓的使用费。作为一个普通的KTV经营者,快乐迪公司根本没有注意到KTV播放系统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该公司一直守法经营,如果早点接到类似的通知肯定会及时进行处理,不至于走上被告席。
而对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及的被侵权的5首歌曲的著作权目前是否有效,快乐迪公司提出了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相关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这些合同都是上世纪90年代签下的,3年期满后著作权人是否提出了书面异议?不能认为该合同目前仍有效。
对于快乐迪公司的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反驳,目前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全部有效。
局外人看法: 索赔8万元,高还是不高?
对于快乐迪公司未经许可播放5首音乐作品,就被索赔8万元,深圳市音乐家协会主席熊家源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定有自己的理由。但深圳市福田区娱乐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主任付自虎则认为要价太高。
付自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10年来全国关于音乐词曲版权费的争论一直不断,深圳涉及此类著作权的诉讼更是层出不穷,但直到如今,卡拉OK版权费如何收取,仍没有定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曾在2007年发布《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称协会将按照该方案首次对会员进行大规模正式分配版权使用费,但后来不少媒体爆出,真正发放到词曲著作者手中的版权费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流入了哪里,不得而知。
背景回放
2003年:唱片公司首发“版权之战”
2003年底,经营“加州红”卡拉OK厅的深圳红加州公司被两家海外唱片公司告上法庭,成为广东省首家因版权吃官司的歌厅,并被索赔70万元。
2004年:深圳首为MTV著作权买单
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两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8万元,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表演权的案件。同年底,深圳市罗湖区歌舞行业协会正式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协议,100多家歌厅会员单位获得授权使用1000多万首国内音乐作品和超过42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按营业面积支付版权使用费。
2006年:版权费新标准惹争议
2006年底,国家版权局规定卡拉OK版权费标准“每天每间包房12元”的标准出台后,版权收费风波再起。
2009年:深圳200多家KTV面临诉讼
12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联络点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他们已经完成对深圳200多家未交版权费的KTV的取证工作,并将视情况展开诉讼。
2010年:首份卡拉OK版权公约 在沪签订
2010年,全国首份《卡拉OK场所音像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公约》在上海卢湾区签订。深圳罗湖区近百家歌舞厅和卡拉OK厅委托罗湖歌舞娱乐业协会,以每天每房8元的“团购价”交纳音乐版权使用费。
2011年:音著协展开全国维权
2010年到2011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全国状告多家KTV未经其许可播放由其享有权利的流行音乐电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