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昆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表示将着手整治新兴的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网络手机广告。同时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类虚假广告的曝光,名人代言要承担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之后,曾经代言过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他们的代言行为遭到各方质疑。而在2009年初,全国人大通过《食品安全法》,其中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诚如有学者所言,名人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虚假代言。不仅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医院乃至房地产等领域,虚假广告同样屡见不鲜。与此同时,经过17年的社会变迁,现行的《广告法》等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广告法》将名人代言者也列为广告主体,以遏制当前的虚假代言乱象,并维护正当的代言利益,可谓迫在眉睫。
名人代言是《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中的一个亮点。但要指出的是,名人代言并非现行广告监管的唯一漏洞。现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对虚假广告行为都有规定。但梳理这些法律规定,却是问题多多:一是对某些虚假广告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处罚措施不力,有关标准不清;三是法律的规定缺乏协调统一;四是以罚代刑,处罚很不到位。而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只是补上了广告监管的一条短板,未必能遏制当前的虚假广告乱象。
早有学者指出,《广告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广告审查”和“广告查处”的多头管理,造成了涉及部门太多,哪一个部门也不管的局面。是的,对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不仅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名人代言者的责任,也应该追究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更要处罚那些审查广告的部门,并对主要领导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将成为规范市场、约束人们行为的指南,也是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依据。因此,在制定与修订时,法律法规必须重视可操作性。一旦操作性不强,或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解读,不仅会使法规形同虚设,而且还会造成社会及行业的混乱。应看到,《广告法》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并非一劳永逸;要想管住虚假广告,不仅会考验立法者的立法智慧,也将考验广告监管者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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