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遗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我国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近日,记者在对有关专家、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进行采访时发现,各地的《非遗法》宣传工作已全面展开,社会各界对《非遗法》的施行寄予厚望,但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如何贯彻落实《非遗法》,以规范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普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自今年2月25日《非遗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全国各地文化部门迅速行动起来,通过举办座谈会、发放普法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等方式,全面、深入地宣传《非遗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部法有了一定认识,全社会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山西省非遗保护中心主任赵中悦说,山西是一个非遗大省,《非遗法》的颁布的确让我们欢欣鼓舞,它为我们今后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但当务之急还是要开展普法工作。据悉,自该法颁布以来,山西已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普法系列培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深入社区、校园、乡村宣传《非遗法》,以期在6月11日“文化遗产日”达到一个宣传高潮。除山西以外,河北、四川、上海等地的宣传工作也别具特色,比如湖南启动了首届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宣传评选活动,在省内掀起了一股“非遗热”,成为近来全省人民关注的一个热点。
自《非遗法》颁布以来,许多专家开始深入一线指导普法工作。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丙安说,最近他先后走访了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果发现各地动作十分迅速,普法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通过普法宣传,各地政府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比如,最近我去河南洛阳调研关林庙会时就发现,当地政府对这一民俗活动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服务工作到位又不越位,县长和市长就在服务的第一线。”同时,乌丙安也强调,今后仍要加大对普通民众的普法力度,因为法律最重要的还是要掌握在民众手里。
有了“尚方宝剑”
《非遗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5个方面。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非遗法》是一部及时、有效、贴近现实的法律。它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遗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了这部法,就如同手里握了一把“尚方宝剑”;另外,这部法律因为从实践中来,也有利于纠正以往我们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偏差。
河北省非遗保护中心副主任杜云生说,自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遇到了一些障碍,比如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等。他表示,随着《非遗法》的施行,相信其中的一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比如《非遗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再比如,《非遗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遗宣传、教育、传播方面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将步入更加健康、科学的发展轨道。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刘锡诚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还将有效纠正以往工作中的偏差。“自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我们一直在‘保护’上做文章,对‘保存’工作重视不够。然而实际情况是,在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的冲击下,一些非遗项目已濒临灭绝。对于这些生命脆弱的非遗项目,比如口头文化遗产,即使实施生态性保护或整体性保护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不失时机地以音像、数字化等手段将其记录下来,予以出版、存档,供更广泛的读者阅读、鉴赏、参考、传播和研究,从而使其传之久远就显得十分重要。”刘锡诚说,为了让大家重视非遗的保存工作,该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非遗法》把“保存”和“保护”并列于一条之中,作为国家对待非遗的两种方针提出来是及时、有效的,有利于纠正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失误。
重要的是执行
在采访中,专家们普遍认为,《非遗法》的出台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事情,但重要的还是执行,如何才能真正地捍卫法律的尊严,还有许多细节有待完善。
乌丙安说,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来执法的问题。比如,在文化领域我们有文化娱乐市场稽查队,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非遗法》出台后,是否也需要建立一支这样的队伍,还是将这一职能加在现有某些机构的身上,这些都是需要马上解决的问题。
“在今后一段时期,除普法以外,还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既是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通过执法实践可以找到现有法律亟待完善的地方。大家普遍反映,需要出台实施细则,比如《非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但如何纠正、处理,还需出台一些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总之,大家普遍认为,《非遗法》的颁布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但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按照法律的要求使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将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