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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非遗法》:传承人不再终身制意味什么

2011年06月02日 11:34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上海绒绣的传承人唐女士(右),向观众展示绒绣技艺。

  本报记者 诸葛漪 周楠

  “非遗”并不神秘。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简称非遗)内涵广泛: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些文化“活化石”,很多仍然陪伴在我们身边——从小传唱的歌谣、新年窗上的剪纸艺术、精心裁剪的旗袍工艺……在上海,目前已有33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今年又有17个项目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名录项目公示名单。

  只是,这些传承城市精魂的宝贝,在现代社会“活”得怎样?又该如何永远留住并传承它们?

  昨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第一次,从“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非遗”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非遗”话题越来越热的今天,这部法律将带来怎样的改变?

  怎样改变“重申报、轻保护”

  “如何活在当下”,是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者都在考虑的问题。可以说,“重申报、轻保护”一直是“非遗”保护挥之不去的话题。我国从2005年引入“非遗”概念,短短几年,“非遗”资源已近87万项,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1028个。然而,有的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一些“非遗”成为空有躯壳的“活化石”,没有任何时代的生命力。

  【法规解读】

  蔡丰明(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面世,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明确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则是参与者,这使责任的分工更加明确。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保存”,这是结合我国语境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概念的深入解读。法律明确保障制度,让财政投入有法可依,同时为非遗项目开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激发保护的积极性。过去这些内容靠政策,现在变为法律条文,效力更强大。

  马博敏(原市文广局艺术总监):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申报数量有近3000项,但正式通过的只有190余项,较前两批大幅减少。严格控制数量,正是为了严肃规范“非遗”保护。我们对待“非遗”也要心平气和,踏实做好,目标是让城市文化更好更高更有特色。

  【先行先试】

  “一根扛棒靠人扛,嘿呀哩……”没有音乐伴奏,白衫蓝裤的演员们站在舞台中央,唱起码头号子。台下,是经久不息的掌声。码头号子,本已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变而消亡,年轻人大多没听过。塘桥街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将其挖掘了出来。2008年,“上海港码头号子”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

  然而,塘桥社区文化中心副主任王锡宝却说:“申报成功只是长征第一步。”

  为了让这一濒危的海港文化遗产,重新呈现于新的时代,3年来,塘桥社区文化中心想了很多办法:不仅整理旧有的码头号子,还创作新号子,总计达500多首;同时,通过社区报招募演员,承办长三角原生民歌邀请赛,和苏浙各地同行竞技、交流,让码头号子的声音传得更响、更远;去年,还策划了14分钟的情景表演剧《城市印记》;下月,“上海港码头号子”表演团队,将赴德国参加艺术节。

  传承人不再“终身制”意味什么

  本市现已认定上海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41名,其中61名是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很多“非遗”传承人不仅技艺高超,而且愿意向年轻一辈教授这项技艺,进行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多项活动。但有些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比如,一些传承人年纪太大,面临传授困难的问题;一些“非遗”的传承不光是带带徒弟,还要解决传承场所、传承机制等各种问题。

  【法规解读】

  陈勤建(国家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保护好“非遗”,首先要保护好传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人不再“终身制”,是个好事情。我国“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该法可以使具体项目得到具体保护,更加实事求是。不过,法律出台后,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

  【先行先试】

  一群身穿蓝印花布衣、头戴蓝印花帽子,脚穿布鞋的小姑娘,坐在纺车前,像模像样纺着纱。她们脚踩踏板,手抽着线,没一会儿,就将棉花变成了纱线。这不是拍电影,而是徐汇区园南中学“纺车班”上课的一幕。

  2006年12月,乌泥泾(黄道婆)手工棉纺织技艺申报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80岁的康新琴被公布为此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如何将这门技艺更好地传承,是她一直琢磨的问题。如今她带徒6名,徒弟基本都掌握了三锭纺纱技艺。为了进一步扩大传承队伍,经多方努力,2009年2月起,徐汇区黄道婆纪念馆、紫阳中学、园南中学建立了乌泥泾(黄道婆)手工棉纺织技艺传承基地。

  “我是‘90后’,喜欢时尚流行文化,可一接触到古老的纺纱技艺,立刻着迷了。要手脚配合得好,还要有耐心。”园南中学初二女生蒋嘉婷说,“康妈妈的徒弟李晓明老师负责教我们,每周上一次课,每次40分钟,学校还专门出了两本书,老师也在历史和语文课上讲述黄道婆的故事和棉纺文化。我们去世博园表演过,还去电视台拍过片子。能掌握传统技艺,还能将祖国传统文化传播出去,我觉得特别骄傲!”

  “生产性保护”该怎么走

  “非遗”与文物最大的差异,在于必须“活态”传承。要更长远地保护,与市场结合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作为“非遗”项目的物件或艺术形式,往往已经淡出现代人的生活,如何变成被时代接受的实用产品?同时,“非遗”在传统上采用的一般是家庭作坊式生产,产量小,缺乏研发团队,品种也比较单一,如何变成社会化生产?

  【法规解读】

  朱建中(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项目既需要研究保护,也需要在产业化过程中扩大影响。研究由传承人、学者完成,产业化则由专门企业负责。传承人可以通过授权等方式,让文化成果发扬光大,而不是靠自己一针一线来完成。研究和生产有明确分工,可以互相促进。要强调的是,文化的利益往往不可能发生在眼前,可能要等五十年、一百年,社会招标、竞争格局能推动非遗文化成果更快产业化,更加公平化。手工由喜欢做的人去完成,机器化符合社会生产需要,大家都有自己的针对人群。

  【先行先试】

  枫泾镇中洪村是鼎鼎有名的金山农民画村,“丹青人家”、“枫泾人家”、“水上人家”、“菜园人家”、“稻香人家”五个景区各呈特色。走进农民画师的客堂,十多个画架上摆放着用铅笔勾勒好的草图,游客既可观画,也可学作画,并选购经过认证的农民画原作。

  品味艺术、自我创作、商品交易……在漫步中不知不觉完成,农民画村不但让更多人了解农民画艺术,还解决了农民就业,产生了经济效益,反过来促成金山农民画这一“非遗”项目的集体化传承。

  当“非遗”嫁接上新鲜的创意元素,是什么样?一套全白陶瓷调味瓶,制作成了东方明珠等上海地标的模样,与其名字贴合——“上海味道”;一堆红木通过榫卯结构,搭建成世博会中国馆的外貌——“中国传统构件拼插玩具”完美诠释了 “积木”二字。这些都是“中华元素创意产品系列征集活动”中产生的优秀作品。活动承办方、民族民俗民间创意推广中心副主任孙雪兴说:“民族的东西用时尚方式表现,走进生活,走进年轻人。”目前,本市已初步形成了新场镇、七宝镇、田子坊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明显的创意产业园区,将“老祖宗传家宝”与日用产品、创意设计、文艺创作融为一体。

  链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衍生的热议焦点

  1、实施细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保护资金来源,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保护‘非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罚举措。从执行层面上,细则和机制更至关重要。由于只是行政法,文化主管部门正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研究制定。

  2、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不少条文,和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遗”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 “非遗”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遗”,涉及国际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遗”,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该法的有效实施。

  3、“非遗”所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相关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遗”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遗”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应该说,该法对使用“非遗”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的,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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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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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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