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8月23日电 (赵晨)历时9年的舞剧《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由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甘肃省高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诉辩双方交锋激烈,此案未当庭宣判。
诉辩双方各有说法 法庭归纳四大焦点
当日,上诉人许维代理律师宣读上诉状,有四项诉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根据小说《沙月恨》改编成舞剧《大梦敦煌》的侵权事实成立;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上诉理由也有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否定的鉴定报告重审仍被当证据;补充鉴定报告没有“补充”内容;一审法院偏袒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多项证据被否定。
上诉人还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交证据有丢失,一审判决超过庭审时限请求无效判决,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针对许维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兰州歌舞剧院、赵大鸣和苏孝林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告委托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结论合法,不同意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当依法维持。
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介绍了与被上诉人苏孝林的认识过程,并陈述了在重审一审时没有重新鉴定的原因是“对一审法院失去信心”。法庭询问一审丢失证据有无复制件,上诉人说有;法庭还让上诉人陈述了上诉请求中的赔偿依据。
法庭在听取了诉辩双方的一些补充答辩后,归纳出本案四大焦点问题:一是舞剧《大梦敦煌》在创作之初与小说《沙月恨》作者许维是否有合作;二是《大梦敦煌》和《沙月恨》的内容在实质上有何相同及不同;三是该案涉及的四份鉴定报告是否准确;四是舞剧《大梦敦煌》和小说《沙月恨》构成是否构成侵权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法庭辩论交锋激烈 庭外和解似无可能
针对法庭总结的庭审焦点,许维认为:他与苏孝林是通过朋友认识的,他向苏孝林介绍过自己的小说《沙月恨》,对此很感兴趣,并为剧本问题双方有过3次接触。尽管舞剧和小说在表达形式上有着很大差异,但两者作为叙事类文艺作品的基本要素,《大梦敦煌》的主要人物设置及其关系、故事脉络主干与基本情节上,都与《沙月恨》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他认为《大梦敦煌》是对《沙月恨》的“高级抄袭”。所以,无论《大梦敦煌》怎样改变作品类型和具体表现形式,也无论其演出怎样成功,都否认不了其剽窃、抄袭小说《沙月恨》原创情节、内容的事实。
被上诉方则认为,《大梦敦煌》创作之初的13名主创人员曾专程去敦煌采风,挖掘创作题材,神奇美丽的莫高窟和美丽恬静的月牙泉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灵感,在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神聊”中形成了《大梦敦煌》的故事结构,主创人员陈维亚提议以敦煌地标莫高窟月牙泉的“莫高”、“月牙”作为男女主人公的名字,后来又几易其稿,才创作出《大梦敦煌》。《大梦敦煌》是由集体共同创作完成的,与许维的小说《沙月恨》无任何关联。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主题思想、人物环境、故事脉络主干等方面完全不同,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故事。且在此之前,赵大鸣等主创人员并不知道有许维其人,也没有看过《沙月恨》。
在法庭辩论环节,诉辩双方言辞交锋激烈。上诉方称,如果被上诉人在舞剧《大梦敦煌》中不写进“改编自许维小说《沙月恨》”,就会永远“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被上诉人则称上诉人过于“霸道”,诉讼下去是浪费审判资源;针对上诉人探究的《大梦敦煌》的文学蓝本来源何处,被上诉人表示,当初敦煌采风就是创作剧本,《丝路花雨》又是改编自什么小说?诉辩双方还就舞剧《大梦敦煌》是否在爱情主线外有艺术主线进行了辩论。
法庭询问上诉人是否愿意和解,上诉人先表示愿意;但在被上诉人表示在上诉人撤诉一审判决生效的前提下也愿意和解后,双方又均表示不和解 。合议庭在解释了“不可能当庭及时辨别复杂的案情”理由后,临近中午宣布庭审结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