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文物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最新的管理规定,规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规定》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文博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与包括故宫“十重门”在内的近年来一系列博物馆馆藏珍品被破坏、文物单位被租借经营等事件相关的。
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和开发方面补财政投入的不足,是国际惯例,但是各国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制定文物保护名录,签订开发契约等方式,商业化运营,市场化交易的文物范围做详细的界定,对具体的开发方式也有原则的限制,一般都不能改变建筑本身的用途。
信息时报综合报道
严禁租赁、承包文保单位
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不够规范的实际,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期推动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性活动。
《规定》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宗旨、范畴和主体等。一方面,《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另一方面,《规定》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营性活动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方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在印发该《规定》的同时,国家文物局还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大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确保文物安全、严格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服务水平。
文保单位应拒绝低档开发
在此之前,各地均有多处文物古建被出租或占用经营。在北京故宫建福宫5月被曝开设私人会所之后,媒体走访太庙、天坛、北海等多处文保单位,有的在古建上建成餐厅进行经营,还有的只出租场地赚取租金。据太庙工作人员透露,太庙场地租赁可供选择的有大殿内、太庙广场等区域,按场地的不同,定有多种收费标准。“在大殿内和广场举办活动,每日收费为80万至100万元左右”。
在南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宋美龄别墅”也被曝开了餐厅,生意火爆,还承接婚宴。工作人员透露,别墅内的餐厅已经开了七八年了,“外面人”不能随便订,只能通过认识的人订。平时消费最低人均200元,最高不封顶,“人均1000元也办过。”
辽宁大连这座年轻的城市,却积淀着厚重的历史,其中,旅顺口区有着5000年历史的郭家村遗址最有标志性。然而,这个2008年被列入省级文保单位的文化遗址,在时隔不到4年之后却遭到破坏性开发,目的竟然是建温控花室、进行采摘等旅游开发。
为什么会有人愿意花大价钱跑到一堆古董中间去吃饭会客?背后反映的心态和风气令人深思。专家认为,很多人热衷追捧这类场所,主要是为了显示“别人不能我能”的特权,或者沾点“贵气”“帝王气”。跑到文物保护单位去大宴宾客,是最低档次的消费文物行为,应按照《规定》要求,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