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为问题,确切地说,是到民国才有的事。从前只有“休妻”和“弃妇”之说,而离婚意味着男女平等地解决婚姻关系。辛亥革命摧枯拉朽,社会新风显山露水:在自由、民主、人性的旗帜下:离婚也要自由!
最近,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了当下人们的热议。100年前,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念。1918年,胡适在一次演讲时说,“近来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就是离婚”——可见民国后人们的思想在解放,离婚自由的呼声在升高。
鲁迅说“家是中国人的生处,也是中国人的死处”,如果到了死处却想活下去,该怎么办?民国人几番挣扎,终于说:过不了就离婚。
100年前的社会转型,让大批新式男女在新潮与旧习的冲突中,首次向婚姻的围城发出了冲击。《申报》于1913年1月13日报道,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者多”,北京、浙江、天津等地的离婚案也时见报章,而当时的离婚档案中,又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居多。民国时期,有不少顺应潮流而出的“娜拉”,高调打破婚姻禁锢,追求自由,末代皇妃文绣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和皇帝离婚的女子,而民国第一个为爱情离婚的是陆小曼,在上世纪20年代,此举被赋予了追求自由、打破传统礼教的革命意义。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至于被抛弃的张幼仪和王赓,则被当时的年轻人视为“革命必须付出的代价”。
辛亥革命唤醒了中国人的自主意识,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为那个时代年轻人最时髦的口号。民国时期的“烈女”,可以为自由而高调刊登离婚启示。
然而,激进的革命思潮,近代化的法律条文,在强大的传统文化惯性面前,依然无法占据强势。鲁迅的小说《离婚》中,受尽夫家欺凌而闹离婚的农村妇女爱姑,依然在强大的封建势力下败下阵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新宇认为,民国时期的法典所确立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只不过是婚姻法近代化演进的表象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令人心生疑虑。”如1915年制定的民法草案《民律亲属编草案》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假若夫妻不和而双方同意离婚,男不满30岁,女不满25岁,须得到父母的允许”。
王新宇在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特点时发现,当时的婚姻法采用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以求得传统与时代的妥协,同时,事关婚姻权利平等的妾制,与几乎占近婚姻法中一半篇幅的夫妻财产制,民国婚姻法在这两方面的突出表现仍是保守的。王新宇说,“南京政府婚姻法条文中并没有对妾的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这种回避却是保护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妾不但具有合法的家属身份,而且最高法院给予妾来去便利的法律保护。而有关婚姻财产的判例和解释例,多是涉及离婚时女方的嫁妆。在家庭财产权问题上,从立法到司法,妻子的权利并没有取得较之以前更为实质性的进展。”
登报解除婚约当时很前卫
对话者:钱江晚报VS张鸣(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系教授、《辛亥:摇晃的中国》作者)
记者(以下简称“记”):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张鸣(以下简称“张”):从1911年颁布《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民法典亲属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完成了由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婚姻家庭立法的转型。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 旧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被打破, 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被写入法律。
记:男女青年可以自由恋爱了,离婚案件也骤然增多了?
张:的确是这样,民国的女子可以登报解除婚约,甚至可以跟皇帝协议离婚,这是巨大的进步。民国时期,虽然传统的婚约制度依然具有强制力, 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并不能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是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开始,就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呈诉离婚”两种方式。1930年颁行的正式《民法典亲属编》,则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两种方式。对于协议离婚制度,几次法典的不同之处在于, 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的年龄限制和家长的同意权问题。同时也赋予夫妻双方的自由权。
记:那个时代的离婚率像现在这么高吗?
张:不会。虽然法律上,人们有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但是当时的社会传统依然起到很强大的作用。法律和生活实践始终是两回事。例如结婚,现代人去民政局登记,就是法定夫妻。但是在当时,绝大多数家庭不认“登记”这一套,如果不摆酒、不举行传统婚礼,人们就认为没有结婚。同样,虽然有不少人高调离婚,但对当时的普通人来说,离婚依然是一个代价十分沉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