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的肇庆数字影院已经无限期关闭,现在的肇庆数字文化网上,多为肇庆本地特色数字资源。
本报记者 刘 婵
日前,广东省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和肇庆市图书馆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至此,历时近两年,历经中、高和最高三级法院审理的肇庆数字文化网著作权(也称版权)纠纷案最终“一锤定音”。
2009年底,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肇庆数字文化网旗下二级网站“肇庆数字影院”上《时尚先生》等6部影视资源链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联合起诉网站主办单位肇庆市文广新局和承办单位肇庆市图书馆,索赔24万元及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案件开支费。
肇庆数字文化网是该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窗口平台。一个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免费服务,为何会被一路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数字服务能否凭借这次胜诉就一马平川?为何胜诉之后,肇庆市图书馆仍然无限期关闭了被起诉网站?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什么责任?案件结束之后,留下的更多是深思。
一个公共图书馆 近两年的版权纠纷
肇庆市图书馆馆长范雪梅怎么都没有想到,一个免费为公众服务、没有任何商业收入的网站,居然会惹上这么大的官司,这官司一打就快两年,从肇庆市到广东省,再打到北京。虽然最后胜诉,但她已经为此精疲力竭,其中耗费的人力物力不算,仅财力就相当于肇庆市一个县级图书馆一年的购书经费。到现在,她仍然觉得那段经历“不堪回首”。
2009年底,范雪梅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同时收到法院传票的,还有肇庆市文广新局局长欧荣生。对于这两位文化工作者来说,作为被告被推上法庭,还是第一次。而对欧荣生而言,它的讽刺意义还在于,版权问题也是文广新局的管辖范围。欧荣生知道,这不是一件小事。
“当时有些懵,这个供公众免费观看电影的网站会出什么问题?有人劝我们‘私了’,以最小的投入平息事态,但是这个网站一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服务老百姓,对他们道歉,以后的工作怎么开展?”由于开展这项服务的不止肇庆市图书馆一家,欧荣生意识到,如果官司输了,对全国图书馆的数字服务都会有影响。
肇庆市文广新局和图书馆聘请了代理律师黎明,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断开了被起诉的链接,关闭了该网站,并进行公证。2010年4月28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只是提供链接服务且没有获取经济利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28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5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要求经济赔偿。
究竟哪项服务涉嫌侵权?
那么,这个有6000多部电影,没有任何商业广告的免费网站,究竟是哪里涉嫌侵权呢?
优朋普乐、网乐互联和乐视网提出,被告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们所有网络传播权的《时尚先生》等电影作品复制并通过网络播放,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即“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而肇庆市图书馆提出,“该网站中出现的《时尚先生》等电影视频并非真正存放于被告的网站,而是被告为服务对象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其可以通过本网站以链接的方式进入第三方网站,并观看第三方网站中所储存的视频。原告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肇庆方其链接侵权,肇庆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断开了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究竟是将影片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还是只提供了影片的链接,用户通过链接到第三方网站观看?
原告认为,涉案影片的查找、介绍和播放都在网站页面,按常规理解,内容是存储在网站上的。而被告证明,网站在进行了链接后并没有使网站内存容量发生明显变化,整个肇庆数字影院网站空间容量为489兆,而一部普通90分钟RMVB格式的电影视频容量一般为500兆,所以,网站仅仅储存了相关电影视频的链接,而不是电影视频本身。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被告仅提供链接服务且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且接到开庭传票之后断开了链接,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上诉。
这场风波并未到此平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还规定了一种情况,即“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那么,被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侵权?
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中,原告提出,即使肇庆数字影院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但是肇庆图书馆有知识也有能力,对内容有无合法版权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侵权”的范围。
而被告提出:影片是采用马克斯技术自动采集、分类的,图书馆并未主动设置或者修改,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且接到原审开庭传票之后断开了链接,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互联网上网站的互联性、开放性使得信息数量巨大,要求链接服务提供者对所链接的信息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先行做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但是,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行为侵权仍然未及时停止,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没有发出通知之前,不能认定被告就明知侵权,根据“无通知即无明知”“无明知即无责任”的原则,驳回原告上诉。
最后,优朋普乐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肇庆涉案影片并未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向用户提供的是相关链接服务,优朋认为被告应知所链接内容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两败俱伤的诉讼
官司赢了,但是欧荣生和范雪梅并没有因此轻松起来,被起诉的肇庆数字影院已经无限期关闭,再次启用时间尚未确定。“我们已经筋疲力尽,现在害怕提供这项服务又惹上麻烦,我们财小力薄,真的耗不起。”范雪梅说。2010年,肇庆市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为21万元,而原告要求赔偿总额为24万元。
据了解,在得知肇庆市图书馆被起诉之后,广东省内很多图书馆都关闭了相关服务。“在信息时代,图书馆不可能绕过数字服务,也不能因为‘触礁’就因噎废食,在服务读者的同时,也需要学会保护自己。”苏州图书馆馆长邱冠华说。
“我也觉得很悲哀,没想到事情成了这样。”欧荣生说,肇庆市70%以上是山区,利用网络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是文广新局和图书馆的主要方式。“但现在,这项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它很容易触及版权问题。”
这并不是图书馆第一次因为链接问题被告上法庭。2007年,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江西新余电信网站链接其所有版权的文学作品《销魂一指令》。一审认为,被告涪陵区图书馆只提供了链接,并没有占有、存储、转载该作品内容,不构成侵权。三面向公司继续起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从作品每一章内容的网页直观来看,以普通网络用户的网络知识程度和阅读网络内容的习惯,用户不一定知道涪陵区图书馆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已经建立了链接,且其内容服务提供者已并非涪陵图书馆,从而使网络用户误认为其内容仍为图书馆提供,涪陵图书馆与其他网站设立链接而提供内容服务时,应该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但是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侵权。
而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至今,国内已有30多起涉及数十家省市级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的网络传播侵权诉讼案例。
作为本案的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重视版权保护。2009年,他们和激动网、搜狐视频共同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权利方共同创建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并起诉了优酷等视频网站未经授权在线播放其所有版权视频,胜诉并获得赔偿。在本案中,优朋认为,肇庆市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图书馆,有知识也有能力对内容有无合法版权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
本案结束后,记者多次联系优朋普乐,对方以此案敏感为由,未接受采访。此前不久,优朋普乐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TCL多媒体公司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公司CEO邵以丁曾对媒体表示,优朋普乐希望通过诉讼行动能够给行业警示,促进行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做合法的事情,用最公平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让在这个产业链里面的每一个角色都能获取自己应有的利益。如果这个警示的目的达到了,诉讼本身目的也就达到了。”
然而,图书馆开展数字服务一定与版权保护相冲突么?图书馆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书籍、数据库等方面。由于数字信息资源众多,逐一购买版权可行性不大。当前,图书馆系统内的共建共享也未能大范围实现,据了解,图书馆在购买作品版权时,如果提出供其他图书馆共享,其价格比仅一家图书馆使用要高出许多,这使得一些图书馆并不愿参与共建共享。专家认为,推进与版权方的合作,是图书馆避免触及版权问题的方式之一。
作为图书馆界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国际图联(IFLA)1996年8月发表“关于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立场声明”,主张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继续保留合理使用和图书馆的例外条款。著作权保护要刺激知识创造活动,但是,不能妨碍公众获取信息和思想。如果著作权法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不赋予图书馆和个人用户明确豁免权,就会加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
“图书馆的公益行为,如果都用侵权的框架来捆绑,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肇庆市图书馆的代理律师黎明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侧重于保护权利人,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共图书馆在使用知识产权方面都给予更多的优待。“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图书馆和共享工程上,有些苍白无力。”他认为。
建立以发展为导向的 版权机制
其实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公益类文化机构赋予了更宽的权利,比如第7条明确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第9条更多是针对文化共享工程,“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公益性服务不能成为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牌,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一定要守法,绝不能以提供的是公益性免费网络服务为由,擅自将作品的复制、集成与传播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围。”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李国新说,目前,图书馆界对版权保护的宗旨、基本原则、合理使用豁免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例如,对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认识不清,认为合理使用是所有图书馆的权利,不能有任何限制;采取与著作权人对立的态度,强调无节制使用等。这些误区不仅会导致图书馆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增大,也会导致已经享有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围的缩小,丧失图书馆在著作权立法中的有利地位。
这次被告经历也让欧荣生更深刻地思考:“版权保护的目的,应该是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让其利用收益进行创作,让更多人受益。然而,现在法律更侧重保护著作人,版权保护是不是也应体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据了解。我国在加入WTO时,曾做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包括修改版权制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等等。另外,作为国际性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近些年来,我国对于版权保护的力度逐渐加大。
而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兹曾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创新机制上最大的挑战是减小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差距,不应该简单重复发达国家的道路,应该建立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机制,着重于提高对资源的使用效率。
李国新也认为,“在任何国家,著作权的保护都应该是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的平衡。保护作者进行知识创新的积极性时,也要减少社会利用知识信息的成本,这就应该设计一种制度的组合:对权利的保护、政府资金的注入、政府对于权利人的奖励。”
“肇庆案件的判决为今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邱冠华说,图书馆著作权纠纷一直存在,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利益博弈,图书馆不能绕开,要加强应对诉讼的能力。此外,中国图书馆学会作为行业组织可以介入此类事件,组织全行业力量应对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