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上升,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文化产业领域立法保护的不力是较大的障碍之一。我国应当大力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
大力加强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设定了主体间的行为界限,保障公权力合法、有效运行的同时限制其不当扩张,帮助行为主体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摩擦、对抗、冲突,促成良性的法律秩序,从而提高市场经济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建构奖励和惩罚制度来引导文化产业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从而实现对资源配置和流向的引导,促使经济主体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强劲动力。其次,国务院早在《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即已提出:“加快文化产业立法进程,着手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推动尽快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这表明,大力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既是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自身需要,也是当代中国发展文化产业、深入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再次,他国成功经验表明强大的立法保护是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复次,加大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保护力度是中国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最后,文化产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必须大力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我国当前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缺位严重,已有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具有明显滞后性,管理规范多、权利保障少,与国际文化产业发展脱节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亟待解决。
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如《知识产权法》、《教育法》、《专利法》、《广告法》等;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出台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100余件,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而《新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提上国家的立法日程,《图书馆法》、《公益文化事业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也已启动;地方文化产业立法同样取得了较大进展。总体上,我国通过各层次的文化产业立法完善了文化产业宏观指导、调控政策,及时调整了文化产业的准入、融资、税收等制度,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构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和文化产业市场发展的法律机制。这一切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的文化产业正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虽然取得了上述成绩,但是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立法理念错位。长久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已有的法律法规总体体现出“重审批管理,轻保障发展”的特点。部分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侧重于管理、限制、义务和处罚的规定,而对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注较少,保障和服务的理念较为淡薄。第二,立法盲点较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文化产业正处在迅猛发展的阶段,而以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的经营实践对制度建设往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新的文化产业形式如数字文化产业、动漫、网络视听点播、手机互联网等层出不穷,新的问题也不断呈现。很多领域和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到文化产业立法的有效调整,立法缺位严重,这一问题在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法、投资法和税收法等方面尤为明显。即使已有部分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也常常因其规定往往具有过渡性而无法运用,陷入执行与不执行都不妥的尴尬境地。第三,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立法基本上还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次,还缺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层次立法,如《文化产业促进法》、《新闻法》等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将这些法律提上立法议程,但遭遇重重困难,久久不能有效推进,这极大削弱了法律对文化产业保护的力度。第四,立法技术和质量不高,难以操作。现有的许多文化产业法律法规还存在定义不明确,灵活性太大,体系混乱,互相矛盾,缺少统一性,严重影响了实际运用效果。第五,与国际接轨不够。我国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契合我国当前实际,还要追随文化产业全球化发展的潮流。但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立法还有诸多规定与WTO等国际社会贸易体系不相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化、全球化进程。
大力加强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
首先,大力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需要贯彻一系列原则。它们是:第一,严格遵守宪法与立法法的要求。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要遵守宪法,充分体现宪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精神。同时,由于文化产业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根据立法法要求,必须建立跨领域和跨部门的联合立法组织和机制,避免立法的“部门利益化”。第二,充分考虑文化产业自身特性。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精神性,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以立法的内容应以保障促进、优惠扶植为主,尽量减少不当的干预。第三,注意立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协调。既要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基本法,也要构建文化产业具体的部门法。在基本法中只能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作出整体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将更多的具体要求规定在各个具体文化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第四,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立法适度超前相结合。2011年恰逢我国入世十周年,在全球化背景下,要深入研究国际文化产业相关法律规则,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则精神,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尽量与之接轨,在立法中贯彻适度超前原则,以便在文化产业的国际贸易和竞争中争取主动。
其次,大力加强文化产业的立法保护还需注意几组关系。第一,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与文化资源共享相结合。文化产业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但文化真正要取得发展与繁荣,除了竞争外,还需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文化产业的立法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鼓励资源共享。第二,正确处理文化产业立法与文化产业政策的关系。在文化产业立法进程中,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政策的优势,使文化产业健康迅速发展。但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应适时将成熟的文化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构建并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第三,协调好文化产业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原则上,地方文化产业立法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立法进行,但在国家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时,也应当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为国家立法打下基础。第四,平衡文化产业立法与其他部门法规的关系。文化产业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决定了其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文化产业立法务必注意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保持平衡与协调。第五,处理好引进国外先进文化产业与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关系。我国文化产业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势必需要通过引进、利用国外先进的文化产业资本、力量来谋求发展。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文化产业必须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产业的保护。通过立法予以适当保护才不至于使我国的民族文化产业尚在相对弱小的状态下就遭遇强大的外部冲击而丧失必要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邹 兵(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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