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两会首份议案呼吁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立法
(记者 董雷)记者今日从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案组了解到,来自株洲的代表团提交了大会首份议案,呼吁制定条例促进湖南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近年来湖南省高度重视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湖南省文化强省战略实施纲要(2010-2015年)》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设施先进、网络健全、运行高效、惠及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并把“构建普惠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建设文化强省的核心内容之一。
虽然湖南公共文化事业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发展公共文化事业重视不够,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不够强;公共文化事业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工作还比较薄弱;公共文化投入总量不足,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偏少;公共文化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等。
为此,该议案提出,为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立规、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议案认为,目前我国与公共文化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散见于一些单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现有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在内容上偏重于管理,而不是着眼于促进;另一方面只涉及公共文化的某一方面,而不能着眼整体。因此,该议案建议将公共文化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虑,把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共性的规定进行归纳整合,来制定《湖南省公共文化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大会提交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草案)还对各级政府应当发挥的职能作了规定,如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其设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重点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等。
作者: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