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转载诋毁某公司文章 被判连登一月道歉声明
罗双江
在网上转载了诋毁他人的文章,要不要负法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南京市民小昭(化名)就因为在某网站转载了这样的文章,被法院判决在该网站页面上连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去年5月,南京某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在某网站查询到一篇题为《曝黑色资本家(南京某某公司)纺织同仁请关注》的文章,发布者为“牛小宝2009”。杨先生看了文章之后,气得不行,因为文章称公司是“骗子”, 并称该公司欺诈客户,是黑社会性质。
发现该帖后,杨先生于去年6月10日、13日两次发函给这家网站,要求删除侵权信息,但没有得到响应,杨先生想了解发帖人到底是谁,该网站也没有提供说明材料。杨先生认为,这个“牛小宝2009”就是从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小昭,因为此前小昭曾和他发生过一些工作上的不愉快。他随后和小昭进行了沟通,小昭也承认这个网名就是他。杨先生随即以公司名义将网站和小昭告上法庭,称小昭和该网站的行为,使得该公司多年建立起来的良好社会评价受到了不可弥补的影响,并直接导致公司业务量下降,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连带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6万余元,并承担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并在《新华日报》和该网站论坛首页置顶位置向其公司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保留一个月。
案件开庭后,小昭为自己进行了辩解。他说,那篇文章原本发表在天涯论坛中,他仅是将该帖文转载在被告网站论坛里而已。在转载该帖文时,他并未核实帖文中的相关事实。“我愿意向某某公司口头赔礼道歉。”法庭上,小昭也当庭表示了歉意,他说,他愿意承担有证据证实的确因转帖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承担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
被告网站则辩解说,他们的确收到了杨先生公司的删帖申请传真件,但前两次传真上虽附有帖文的链接地址,但并未提供说明材料,所以仍然无法进行审核。后来,再次收到杨先生公司邮寄的删帖情况说明后,于当天进行了删帖。
法院审理后,查明了事实真相。原来,2011年3月29日,先是一个网名为“柯桥小钱”的网友在“天涯社区”发布了那篇帖文,又被小昭转载发布到了某网站上。杨先生所属公司认为,天涯论坛中的“柯桥小钱”,其实也是小昭,但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小昭的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昭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贸然转载了对原告公司名誉有不良影响的文章,造成了该公司名誉贬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帖文在被告网站论坛中发布,所以,对于该公司要求小昭在其网站论坛登载道歉声明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后最终认定为公证费1000元,遂作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