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引关注 音乐人和作家呼吁重视版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关注
我省音乐人和作家呼吁重视版权
记者 刘 洋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文艺界的关注和讨论。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刘欢等人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4月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个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节日里,我省音乐人和作家也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很高兴能表达自己的意见”
大家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六条,省歌舞演艺集团董事长周虹表示,如果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就可以被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这对原创者是不公平的。试想,我们花费大力气创作出来的音乐作品,3个月后别人就可以使用,那么谁还去原创?
省文学院院长何弘对草案第六十九条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新技术的出现势必带来新问题。作家们的作品被网络转载,不仅得不到任何知会和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却不承担审查义务,这其实是在损害原创者的权益。著作权修改应该着重解决数字著作权保护问题,保护著作权人在新环境下的合法权益。
尽管有不同意见,接受采访的音乐人和作家都表示,此次草案修订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体现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大家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公民版权意识正在增强
热议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欢迎。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对《著作权法》修订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我们都表示感谢。因为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完善这部法律。
对于此次草案引起的热议,省版权局副局长来有功表示,这体现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正在增强。他说,2011年我省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有所增长,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这说明大家越来越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毕竟还是草案,我相信国家会根据群众呼声,将这部法律制定得更加完善。”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六十九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