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物部门称张治中未入住 未用“公馆”称呼
关于有关媒体报道的“张治中公馆”被卖一事,市文物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该处建筑是我市2006年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沈举人巷26、28号民国建筑”,该建筑曾为张治中先生后人名下房产,张治中先生本人并未在此居住过。2003年,张治中先生后人将该房出售。后几经易手,现产权人于2005年从他人手中购得此房。因此,文物部门从未对此门址使用过“张治中公馆”的称呼。
报道中所涉及“非法拆除”情况,发生在2007年。当时文物与公安部门已经联合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发生在5年前的这起文物被损事件是令人痛心的,教训是深刻的。根据现在的《文物法》,对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文物部门只能进行一定额度的奉,并责令整改,缺少其它更严厉的强制性手段。
近日媒体报道有关该处房产出售的消息,经找到产权人核实,产权人表示目前并无出售意向。根据现在的《文物法》,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应当报文物部门备案。目前文物部门没有接到产权人出售的备案申请。文物部门密切关注此事,并按照《文物法》的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南京市文物众多,保护责任重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措施。尤其是近年来,明确推出许多重大文物维修项目,包括推出对全市重要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修缮和环境整治等重大工程。要更好的保护好文物,文物部门责任重大,要适应新的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文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改进和加强管理,也有赖于各个部门及全社会来共同努力。特别是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的机构和个人,应切实担当起文物遗产保护的责任。作为文物主管部门,我们非常感谢媒体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贯的关心,也真诚地接受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文化遗产,使南京文脉得以更好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