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挖倒百年古树被改判无罪 欲索赔30万
大冶个体户王某挖倒一棵古树,一审被判了2年管制,罚款5000元。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黄石市中院二审改判他无罪。之后,省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二审错误。近日,省高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6日,王某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欲索要23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一棵古树让他成为有罪之身
检方指控,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邀约其表弟窜至金山街办宝山村关山向湾,盗挖由大冶市林业局保护的古树名目柞木一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树木的树龄在116年至136年之间。
王某否认自己有罪,他称,2009年3月初,开发商施工,工地里一棵柞树被土掩埋一米多深,在征得开发商柏某的同意后,他约表弟一起挖树,“我们从早上8点挖到下午5点,刚把树挖倒,准备运走的时候,就有村民来扯皮,并报了警。”王某随后被逮捕。
报警后,宝山村关山向湾村民向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古树发放牌,经查实,该树牌并非王某所挖之树的树牌,而是金山街办鹏程村的一棵古树的树牌。对此,汪仁林业管理站表示:“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古树保护牌发错。”
不久,该树离奇失踪。去年4月15日,下陆区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管制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改判无罪后欲索赔230万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去年9月26日,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未办采伐许可证而私自采访树木违法,但由于检方提供的几组证据对涉案树种的认定缺乏一致性,无确切证据证明涉案树木属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也无确切证据证明王某具有犯罪故意,于是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要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判。5月21日,省高院就此案在黄石市中院开庭再审,但未当庭宣判。
6月12日,省高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6月26日,王某来到黄石市中院讼诉服务大厅,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资料,欲索赔230多万元。“这是为了弥补我3年来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记者 赖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