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删除部分争议条款 音乐人:努力没白费
2012年07月10日 13:12 来源:成都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了争议最大的第46条,并将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并对涉及集体管理组织和网络侵权的第48、60、69条也作出相应修改。著名音乐人陈小奇表示:“前段时间音乐人的努力算是没白费,原创者重获音乐作品专有权,可见团结的力量是大的。”
据统计,截至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其中,原草案第46、48、60、70条等关涉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备受争议。最受音乐人诟病的、被指责为“为盗版开方便之门”的原稿第46条,在草案二稿中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草案二稿还对“法定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被取消,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此外,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48条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成都晚报记者 王平平 整理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