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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刊物“拒绝转载”的争议:作品难以广泛传播

2012年07月13日 14:51 来源:深圳商报 参与互动(0)

▲《收获》杂志。(资料图片)

  对于原创文学刊物而言,文学作品的刊登往往包含了选稿、编辑、与作者沟通等一系列费时又费力的工作程序,饱含了文学编辑的辛勤劳动。不过,其中很多作品一刊发,马上就被文学选刊“轻松”转载了。甚至有些选刊还习惯“不打招呼乱转载”,作家和原发刊物都无法知情,更别提著作权与稿酬的保护了。

  面对这样的乱象,“老牌”文学杂志《收获》在今年5月率先宣布“谢绝文选刊物转载杂志上发表的作品”。而在国家版权局日前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第47条规定了“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也就是说,未经原创文学刊物的许可,文学选刊不得转载其发表的作品。这与《收获》的做法是不谋而合的。

  这项被视为“支持文学杂志拒绝转载”的条款公布后,许多文学编辑、作家和知识产权专家都“拍手称快”,但其中一些相关人士也表示,对于著作权的报护,以及文学刊物市场的规范,仍然需要业内人士共同做出更多的努力。

  昨日,深圳商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收获》执行主编程永新、《收获》编辑部主任叶开,以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请他们分别从文学界和知识产权界的角度分析该法律条款的内涵与意义。同时,记者也采访了著名作家邓一光、青年作家林培源,请他们从作者的角度来探讨文学刊物与著作权的规范问题。

  保护原创:

  拒绝“信手拈来”式转载

  虽然文学刊物“被转载”并“被耍赖”的情况由来已久,但这种做法一直无法杜绝,很多业内人士也束手无策。今年4月,终于出现了公开“反抗”的声音:作家龙冬在微博上建议《收获》 、《十月》等文学期刊拒绝任何“文学选刊”的转载。5月下旬,《收获》宣布从今年第三期开始,决定提高作者稿酬,在原创作品“保护期”内,谢绝文选刊物转载杂志上发表的作品。

  《收获》编辑部主任叶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对法案修订相对比较乐观,因为‘有法可依’和‘有法不行’是两个概念,草案修改稿中‘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一条的提出,使得《收获》拒绝转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叶开说,《收获》拒绝选刊一事也得到了“兄弟刊物”和众多作家的支持,杂志还与一些作家签订了联合声明,作家们都授权《收获》对其刊发的作品“拒绝选刊物转载”。

  《收获》执行主编程永新也告诉记者,在《收获》发表“拒绝选刊”声明后,很多著名文学刊物都愿意跟进。“我们也可以和一些作家及‘兄弟刊物’成立一个松散的‘联盟’,共同努力,将市场规范化。”

  “草案的发布,有利于保护原刊物的权益,更有利于保护原创,保护作者的权利。”程永新在接受采访时多次强调,如果大量转载,而作家又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对作家的权利是一种轻视,对其创作积极性也是一种挫伤,那么作家的创作质量将无法保障,文学更无法进步。“大量‘信手拈来’的转载,也是对原刊编辑的劳动成果的一种不尊重,对其工作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

  程永新也表示,实际上“拒绝转载”并不是“完全拒绝转载”,这要给原刊一些时间。“现在很多刊物都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新媒体的出现,文学的被边缘化,使得很多纸媒的生存面临很大的威胁,所以必须先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少“贴”作品:

  主动“管理好”著作权

  “这不仅仅是文学著作权的问题,更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对著作权的尊重是最基本的。现在很多刊物著作权意识淡薄,使用著作权时未经授权、不经许可,甚至不告诉作者,未付酬或少付酬,使作者的权利受到侵害。这不仅仅是稿酬、钱的问题,更是对作家是否尊重的问题。”著名作家邓一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此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侵权问题,也不仅仅是纸媒或文学受到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保护,是全社会的问题,涉及到文化秩序的维护问题。”

  青年作家林培源则从新一代作家的视角,谈了对此事的看法。“虽然侵权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界定,但新草案的颁布对于作家维护版权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新草案的发布对作家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有好处的。”林培源表示,他本人就比较注重版权的自我保护。

  “一般未经原刊发报刊的允许,我是不把作品随意放到博客或微博上的。”林培源发现,现在很多作家都喜欢把自己的作品直接贴到博客上,从而引起大量的转载,实际上这种做法也应该引起重视。“原刊物发现选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了其作品,后来去追究责任,但选刊则称是从作者的博客或微博上获得内容的,并未侵权。这样的行为使得‘是否转载’变得很难界定。”林培源认为,尽管有新条款的保护,但作为作家本身,也应在各个方面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著作权。

  “好坏参半”:

  不能仅从单一角度分析

  在一些知识产权研究专家眼中,新条款的出现有着更加深刻的内涵,不能仅从单一的角度去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告诉记者,该条款的出现是在现有著作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对“转载问题”进行了界定,但“拒绝转载”究竟是否“百利无一害”,则因人而异,要客观看待。

  曹新明说:“对原发文学期刊来说,这一条款的出现有利于他们保护自身的资源,但对于选刊杂志而言则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而对于读者也未必是件好事,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会让读者的阅读渠道变窄了。”记者也留意到,有网友在微博上表示了类似的担忧:“对于没有办法阅读太多文学期刊的普通读者来说,文学选刊还是有存在必要的。”

  在曹新明看来,此事对于作者而言也是“好坏参半”:一方面是可以保证其权益,但另一方面则可能不利于其作品更广泛地传播。“比如有些作者在根据发表的作品评职称时,是以作品的转载及传播量为准的,而‘拒绝转载’则无异于在某些方面给这类作者带来了损失。”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新草案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著作权”设立了法律保障,但“拒绝转载”也让有些原发刊物可能会利用“垄断地位”胁迫作者签订一些条约,阻碍了其作品的传播,这也是对作家权益的一种损害。“所以一些作家在和刊物签订授权条约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该刊物是否有能力承担作品的传播”。

  重在执行:

  应建立知识产权使用机制

  无论如何,《著作权法》新草案在很多方面都使人看到了法律与相关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愈加重视。正如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所言,《著作权法》的此次修订,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但怎样才能不让《著作权法》仅仅是“一纸空文”,执行显得尤其重要。

  张洪波也表示,相关立法的出发点是要考虑到可行性的问题,而草案修改时则应充分想到后面的执行问题。“比如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等问题,都应有配套的条文进行规定。

  邓一光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仅有法律还不够,更应该建立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机制。“比如,规定作者、授权文学刊物、第三方转载刊物等三方,在怎样的一种条件下,达成怎样一种共识,转载行为才能合法完成,这些都是要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去规定的,各方在这个过程中也都要规范地操作和运行。”

  记者 钟华生 实习生 荆静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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