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编剧争执电影二次获酬权 落地尚需时日
电影导演张扬和何平分别收到了西班牙方面因使用他们所执导的电影《向日葵》和《天地英雄》而支付的使用费,导演自此开始关注作品的二次获酬权问题。
近日,多位导演收到了西班牙方面支付的电影版权使用费,引得导演们纷纷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争取导演的二次获酬权而发声,并且与“坚决维护”自己作者权利的编剧们发生了多场激烈的口水仗。虽然双方各不让步,对于电影二次获酬权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休,但此事却让更多的业内人士意识到,目前电影制片方仍然一手把控通过电影获得二次报酬,编剧、导演等并未充分享受到作为电影作者的权利。
作者互抢头衔
二次报酬各方共享
自从电影导演张扬和何平分别在微博上“晒”出西班牙方面使用他们所执导电影作品而支付使用费的清单后,业内颇为震动。此时又恰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求行业意见,电影导演们开始主动争取自身作为电影作者的地位以及相关的二次获酬权。
中国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在微博上表示,中国导演协会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提出的诉求是,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应该拥有电影作品的二次获酬权。电影导演、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秘书长何平则在微博上说:“电影导演是将书面文字转换为视听语言作品的作者。”
此言论一出,立刻激起众多编剧的激烈回应。编剧汪海林坚持编剧才是电影的作者,认为“作者是用笔写作的人”。
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导演争取自己作为影视作品作者,拥有二次获酬权的言论之所以受到编剧们的反感,是因为不少人将电影作品的“作者”完全与导演“画等号”。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分析,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张伟君认为,导演已经是作者了,但导演并不是影视作品的惟一作者。他同时指出,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导演要争取的二次报酬已经由该草案赋予,而且编剧、导演都有权利就视听作品获取报酬。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子。”张伟君表示。
片方强势
影视公司提出反对意见
相对于导演、编剧是否有权利获得其他使用者使用电影支付的二次报酬的问题,更多电影人则关心二次获酬权能否真正落实。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提出,“合同制”是落实电影作者该权利最好的方式。王斌表示,二次报酬获得应当是合同调整的范围,不必以立法的手段强制规定,即便通过立法程序将此问题写入法律条文,合同双方在实际操作中,仍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等手段,巧妙规避二次报酬。
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上落实二次获酬权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权利暂时还无法真正“落地”。
“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可以使得影视从业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该制度在我国过于超前。”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分析称,二次获酬权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实行,而国内影视业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运营机制尚不规范,权利人对其信任不足;合同约定过程中,从业者相对于影视公司往往是弱势群体,很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受迫于影视公司的压力,在合同中被迫放弃自己二次获酬的权利,使得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据了解,国内部分影视公司对此草案规定持反对态度。目前,华谊兄弟、慈文影视等7家国内主要民营影视公司已经向国家版权局反馈意见,要求取消二次获酬权的相关规定。
支付方未明
二次报酬无人“认领”
《著作权法》草案中,关于二次获酬权的法律条文能否有效实施,明确二次报酬的支付方式是重要保障之一。张伟君认为,二次报酬会影响制片者和电影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如果钱是由制片者支付,就意味着制片者从使用者那里拿来的钱要分给这些作者一部分。但是怎么支付、报酬的标准等,草案并未明确规定。这可能还有赖于编剧、导演等作者和制片者之间的合同来约定。而且,草案也未明确规定二次获酬权是否可以放弃,这样一来,制片者完全有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不支付二次报酬。”
张伟君认为,真正的二次报酬应该由使用者支付。不过,他也表示,如果电影作品使用者需要逐一向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支付使用费,那么法律规定制片者是电影作品法定的著作权人就失去了意义。
而朱立新对草案条文的解读是“应当由使用者支付该部分报酬”。制片者也可能是使用者,依然需要支付报酬,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无需支付二次报酬。他表示,接下来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当会规定如何实现二次获酬权,但不确定是否将规定具体支付比例或金额。
汪海林认为,作者的二次报酬应该从制片者的报酬中获取,至于分多少要通过合同去约定。汪海林希望,行业里的名编剧如果能够首先在与制片者签合约的时候,争取到再次分配报酬的权利,会为今后陆续进入编剧行业的年轻人提供争取二次酬劳的可能性。商报记者王昊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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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制片人享有。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制片人是雇主,是整部影片的组织者和投资者,而导演、演员、音乐作品等创作人员皆是雇员,是影视作品的辅助创作人员,只能按照合同获得报酬。
对德国《著作权法》有研究的张伟君告诉记者,德国只在出租和出借(我国没有出借)时明确规定使用者向作者付报酬,并不是所有的使用行为。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作者将出租权许可给电影制片人的时候,出租人也应当就出租行为向作者支付适当的报酬,该请求权不得放弃,但只能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朱立新介绍,西班牙、法国等国家规定了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都是作者,都享有影视作品的权利。
王昊 蒋梦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