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好声音"纠纷:演唱歌曲必须事先获授权
记者 方圆
浙江卫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获得高收视率的同时也遭遇了版权纠纷:选手李代沫翻唱歌曲《我的歌声里》并将其制作成MTV,引起了原创者曲婉婷及其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的不满,他们向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其并未取得相关授权,希望其停止使用并商讨授权和付费。而《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则称,电视播出和商业演出不同,此外电视台每年会向音著协打包支付一笔词曲版权使用费。那么在选秀节目中,选手演唱他人作品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并付费?电视台每年向音著协打包支付的费用能涵盖翻唱作品的版权费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界相关人士。
音著协新闻发言人、副总干事刘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中国好声音》栏目组和环球唱片在纠纷发生后都未与音著协进行过接洽,他对此事详情并不清楚。至于电视台是否向音著协支付过词曲版权使用费,他表示“那和此事件中的翻唱行为完全没有关系。”
知名音乐制作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周亚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好声音》的做法肯定构成侵权。现行《著作权法》第42条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3条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法条来看,“法定许可”的前提指的是广播电视机构利用他们的平台实施的播放行为,并不包括节目的制作、现场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形式显然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
周亚平认为,《中国好声音》栏目组错误理解了《著作权法》第42条的适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集体管理组织就表演权和广播权付费也是无效的,除非该著作权人事先已委托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其行使许可权。从曲婉婷和环球唱片公司的声明来看,显然没有将表演权与广播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一旦越权授权,就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他补充说,“电视台只能实施单纯的播放行为,也就是你拿过来一个已经发表的作品,我直接播放是可以的,只要给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即可。但如果你拿过来的不是一个完整的作品,还需要另行录制,那这个行为就不是播放了,而是制作,在制作节目的时候使用作品是要经过许可的,这是不可逾越的沟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律专家王迁告诉记者,《中国好声音》遭遇的版权纠纷与若干年前的《超级女声》十分相似。当年超女们在还没有自己作品的情况下,靠翻唱作品举办演唱会而没有取得词曲作者授权,因此被追讨过版权费。现在《中国好声音》节目具有现场公开演出和电视转播双重属性,其广播权和表演权都应该提前从原作者处获得,否则就是侵权。至于节目组自称已经向音著协交费的说法,应该是错误理解了“歌手现场演唱”与“播放录音制品”二者的区别。所谓打包付费的应该是播放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费用,不包括为歌手的现场演出和直播以及制作MTV的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因此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表演权和广播权。
那么,如果选秀节目没有公开播出,是不是就不构成“节目制作”,也就不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王迁表示,选秀节目几乎都有商业性质,现场有观众进行观赏,主办方也会从中获得商业利益,既然用于商演,就必须取得授权并付费。
记者也与环球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孙茂成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李代沫和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栏目组在收到律师函后已经在第一时间与环球唱片公司进行了接洽。虽然他们没有直接承认侵权,但双方目前正在就授权和付费事宜进行商讨,期待双方最终能达成良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