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或须向唱片公司付费
核心提示:目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大型商业公共场所使用音乐作品无需对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付费,如果广播权和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修法中确立,这方面“免费的午餐”将被终结。反之,广播权和表演权再得不到确立,中国的音乐产业将难以为继,无力创作经典传世之作品。
记者胡建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自7月31日结束公开征集意见后,现在进入国家版权局“定向征集意见”阶段。
“定向征集意见”,就是国家版权局将组织版权保护各利益主体的代表面对面地进行集中讨论,争取形成共识,并在第三稿中加以体现。所以,对于各利益主体来说,也到了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时刻。
各利益主体会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要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来呢?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长臧彦彬。他告诉记者,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得以确立,这让深陷低谷的中国音乐产业看到了曙光。
广播权和表演权急需确立
臧彦彬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条规定,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其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唱片制作人或公司录制的歌曲等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被商场、机场等机构在公众场所播放时,播放者应当付费给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通常指唱片公司)。
臧彦彬表示,基于国际上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情况以及中国音乐行业的现状,我国急需确立广播权和表演权。他说,在此次修法之前,行业组织、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早就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呼吁国家为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权利。
多数国家确立广播权表演权
臧彦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国际社会来看,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已经成为国际潮流。国际公约(罗马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香港和中国台北,还有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的几个国家还没有这两项权利。
目前有一种观点是,我国在加入WPPT时,对WPPT第15条进行了保留,即未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从广播和表演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我国无需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进行保护。
臧彦彬表示,实际情况是,我国加入WPPT时,由于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为了能够尽快加入WPPT,不得已而对这一条进行了保留。如果以对WPPT第15条(1)进行了保留为由而拒绝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报酬权,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
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表演权和广播权是音乐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球广播权和表演权方面的收入增长了4.9%,达到9亿美元,占到唱片公司2011年总收入的6%。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巴西、澳大利亚和美国,增长尤为强劲。美国表演权收入占世界首位,2011年唱片公司这方面的收入更是猛涨了45.9%。这其中美国表演权管理公司Soundexchange功不可没,它帮助确保音乐使用者和商家为音乐支付合理的费用。而数字和在线服务,比如Pandora、SiriusXM、有限电视和网络流服务的增加也带来了一定的收入增长。拉丁美洲的增长也很值得一提,增幅达18.4%。巴西作为该区域最大的市场,增幅达14.1%。亚洲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台湾地区和泰国在两权收入的增长亦表现不俗。这方面收入的增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实体唱片销量下滑对唱片产业带来的影响。再如日本,2011年虽然受地震和经济低迷的影响,其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收入下降了1.8%,但是日本表演权方面的收益仍高达1亿美元,仅此一项的收入就高于我国实体和数字音乐贸易额的总和。
臧彦彬说,从收费的具体操作来看,国际上,广播和公共表演获得的收入一般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收取。这些协会从获得了公共表演许可证书的商家收取版税。而各广播组织或商家一般会为所使用的所有唱片支付年费,而费用的多少取决于其客户的规模或商家当年的收入。之后,集体管理组织再在权利人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实际证明,这种建立在企业对企业层面上的机制非常高效、成本很低且不需要政府的执法协助。
两权缺失音乐产业举步维艰
臧彦彬介绍说,音乐行业是一个为了挖掘艺人和培养新艺人并不断将新的音乐带给公众而进行投资的行业。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所作的一份有关音乐投资的调查报告显示,从全球来看,唱片公司每年要将收入的16%左右、约50亿美元投入到艺人和曲目的挖掘上。众所周知,唱片公司常常需要对大量艺人进行投入,但是这些艺人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获得成功,进而带来收益。而且艺人成名后,唱片公司一般只从艺人单曲和专辑的销售和授权中获得回报,而现场表演、代言等的艺人经纪一般都不是唱片公司负责的,因此唱片公司很少有这方面的收益,这更显音乐行业投入高,风险大。
如今,音乐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音乐可以多种方式使用:通过广播电台、在线收听、下载、手机音乐服务、订阅服务等等,音乐也真正实现了随时随地随意尽享,这其中唱片公司功不可没。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享有四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四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录音制作者和濒临消亡的唱片行业。因为音乐制作需要唱片公司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唱片公司通过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已经无法获取投资回报;人们的收听习惯改变以及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租卡带CD盘听音乐已成历史,致使出租权一直都未能为唱片公司带来收益;在数字盗版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唱片公司在探寻如何行使及保护自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道路上也步履维艰。
据悉,2011年,中国音乐产业的年销售贸易额只有5.36亿元,只占全球音乐销售额的不到1%,居全球排名的第22位。以国内最大的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为例,虽拥有大量的优秀唱片资源,但复制权能带来的利益日益萎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收益备受网络盗版和非法下载的拖累而无法兑现,广播权和表演权又没有,只能靠搞多种经营维持运转。曾繁荣一时的广东唱片业,现在大多数都转行改做其他行业等。国内音乐制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音乐产业举步维艰。
唱片公司急剧萎缩
臧彦彬说,在我国,长期以来,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购物商场、酒店、歌舞厅、餐厅、咖啡厅和酒吧等商业场所可以免费使用和播放音乐。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广播组织的运作已经市场化,广告收入已经成为其主要来源,广播组织为其使用的音乐付费已经成为可能。在商业性公共场所内使用音乐作品的重要性也不能被低估。有数据显示,背景音乐播放在消费者体验和创造气氛上有显著的效果,并可以直接正面影响商业机构的销售和收入。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尽管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却根本无法从广播、表演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收益,这使处于转型期的音乐产业雪上加霜,处境越来越困难。
在我国,词曲作者有表演权和广播权,配套付酬办法也于2009年11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录音制品的问世虽然离不开词曲作者的贡献,但正是录音制作者的巨额投入才能最终将美妙的音乐带给大众,录音制作者同词曲作者一样,都作了贡献,理应得到应有的报酬。
臧彦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过去的三十年间,我国的音乐产业已经从繁荣一时发展到日渐凋敝,音乐市场的整体规模很小,唱片公司的境况更加令人担忧。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时候,我国大概有1000多家唱片公司,到了今天民营唱片公司屈指可数。2006年我国的实体音乐收入为3.59亿元,而到2011年实体音乐收入已经锐减至1.28亿元。
如果录音制作者及表演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得不到确立,不但国内任一机构可以免费利用音乐作品获利,国外任一机构也可仿效,唱片公司为他人提供了“免费的午餐”,最后只能饿死自己,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但要让习惯了免费使用他人成果的利益主体主动放弃权益恐怕也不现实。著作权法修订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仍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