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丙安:非遗保护切忌急功近利 否则就是破坏
“在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我们拿出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去支撑,而不是期望拿着祖宗的遗产去变卖钱财。”乌丙安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开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夕节为例,牛郎织女本来就是自主婚配的恩爱夫妻。但现在有些商家却将其胡乱开发,将浪漫的鹊桥改换为一桥飞架,鹊鸟换成仙鹤(天、人物服装不显示牛郎织女特征等等)。”乌丙安指出,这种对非遗的开发不是保护,而是一种破坏。
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已经进入了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时段。为此,乌丙安在论坛上列举了《非遗法》中的第37条、第5条。
第37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5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要学会保护,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才能谈论其他的。”乌丙安表示,现在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叫得愈来愈响亮,很值得欣慰。在非遗保护方面,不能“算小钱”“点票子”,要切忌急功近利。首先要保护非遗传承人,实际上也就是保护非遗传承机制,这是最重要的。其次要保护属于该项目的实物和场所。乌丙安说,别看那些简单的工具很不起眼,但在非遗传承人手里,它们是“巧夺天工”的必备工具。
针对非遗保护,乌丙安也提出了自己的八点主张:
首先,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概念、定义和范畴界定生产性方式保护;其次,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认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三,要根据遗产名录项目的可生产属性确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四,要根据遗产保护的合理利用方针选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第五,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必须依照非遗法的管理条例保证实施,加强监督;第六,在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施中,必须严加维护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的知识产权等多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七,在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施中,必须严加维护遗产项目的手工技艺传承机制不受损害;第八,要严加防范和严厉打击一切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破坏遗产保护的行为。
“实践证明,只有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才能生产出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才是最正确的最佳选择。任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生产的做法,都必须尊重其形式、内涵和基本元素。任何对非遗项目的曲解、损害、粗制滥造、胡编乱改等做法,既达不到保护遗产的目标,更难以创造出文化产业的精品来。”乌丙安说,虽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这个展览,来参观的人也很多,但是真正的非遗展览应该在13亿人民群众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