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中国隋朝时发现钓鱼岛,日本比中国晚500年
不管日本“购岛”闹剧怎么演变,终究不能抹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这个事实。从历史渊源、地理特征和国际法等多个角度来看,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不容置疑的。早在明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而根据实际管辖原则,自那时起,中央政府就已将钓鱼岛纳入海防范围,并建港泊船;而从《大陆架公约》来看,钓鱼岛毫无疑问属于中国。
归属
■中国隋朝时发现钓鱼岛
首先,从历史渊源上看,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隋朝时期,中国就发现了钓鱼岛,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到了14世纪,明太祖威震四方,琉球王乃正式进贡朝廷,成为藩邦属国。自明代起,中国就开始利用和管辖钓鱼岛。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此后,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明清两朝都有大量记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相比较而言,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晚约500年。
其次,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划分得十分清楚。
明代陈侃《使琉球录》、清代汪楫著《使琉球杂录》中都明确记载:姑米山是琉球西南面界山,再往西之钓鱼列岛属中国疆域内之岛屿,而隔着姑米山与赤尾屿之间的黑水沟,则是中国与琉球国的天然界线。
再次,从地理特征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
就钓鱼岛的形成而言,钓鱼岛与台湾列岛同属远古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产物,它与台湾列岛同时形成和升起。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钓鱼岛的基层地形特点与祖国大陆的地块相同。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露出成为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钓鱼岛属于中国大陆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岛的一部分。
夺岛
■清朝时日本称首登钓鱼岛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后,立即把扩张的触角伸向中国的钓鱼岛。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
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岛调查,认为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国册封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1885年至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但当时中国国内对日本的上述举动做出了反应,日本政府对此不得不有所顾忌。因此日本政府当时未批准冲绳县当局上述申请。这些事实在《日本外交文书》中均有明确记载。这说明,当时日本政府虽然开始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因顾忌中国的反应,不敢轻举妄动。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中国在战争中失利,双方正在谈判准备以割让台湾和中国辽东半岛为目标的《马关条约》时,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辖。日本内阁会议虽然公然决议侵占钓鱼列岛,却采取的是“秘而不宣地侵占”策略。
1895年4月17日,中国战败议和,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日本从此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但是,在该不平等条约中并无将钓鱼列岛割让予日本的明文。
归还
■《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还岛
自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
中国在发现钓鱼岛的时代是在明朝,当时的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发现”或者“象征性的占有”来确立一国对某一土地的主权。因此,根据时际法这一国际法原则,中国确实已经取得了钓鱼岛的所有权。而按照《大陆架公约》确立的“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之原则,钓鱼列岛毫无疑问归属中国。
二战结束后,根据各种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回归中国。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布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也规定钓鱼岛不属于日本领土。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岛之内。”也就是说,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波茨坦公告》公认的日本领土,不仅不包括钓鱼岛,连冲绳都不是日本领土。《波茨坦公告》也明确解释了日本作为战败国在领土问题上不具备自我解释能力。
从法律上来看,在战后日本领土的安排问题上,除《波茨坦公告》明文规定的日本固有领土应该得到保留之外,中美英三国,其中当然包括中国,有权限定日本领土的外部界线。因此中国有法律上的权利直接收回被日本窃取、不在《波茨坦公告》明文规定保留给日本的领土之内、被《波茨坦公告》明文宣告必须归还中国的台湾岛和其附属岛屿钓鱼岛。
介入
■美国介入使钓鱼岛问题复杂化
美国的介入使得钓鱼岛问题复杂化。由于二战后日本把钓鱼岛交给了美国托管,这无疑给了日本政府非法侵犯中国主权的口实。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1953年12月25日,美国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美国的这一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但迫于舆论压力,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国国务院仍一再重申:“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9日,美国国务院一高官向日本媒体记者表示,钓鱼岛“属于(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适用范围”。这是日本表明把钓鱼岛“收归国有”计划以来,美国政府人士首次明确表示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这无疑是在为日本撑腰。
就钓鱼岛问题而言,美国重回亚洲将使中国解决这一问题的形势变得复杂化,中国恐怕不得不调整解决这一问题的预设框架。周子勋(北京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