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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韩寒诉百度”吹响网络版权保护集结号

2012年09月19日 15:2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杨 涛

  媒体报道,闹得沸沸扬扬的作家维权联盟起诉百度文库侵权案,终于在9月17日宣判。北京海淀法院认定:百度文库存在主观过错,判处百度分别赔偿何马、韩寒、慕容雪村共计14.5万元,驳回了原告此前180.7万元的高额索赔,并驳回了原告方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在百度首页道歉等诉求。

  互联网一度是版权的丛林社会,在这里,未经作者同意并不支付稿酬,随意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司空见惯。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就连国内最具知名度的网络公司之一,也在自己设置的文库中随意转载他人作品,互联网上有多少作品侵权可想而知。

  在这个意义上看韩寒等人领衔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的胜诉,就具有特别的标本意义。早在这场诉讼前,当韩寒等人向百度提出交涉后,百度公司删除了大量的侵权作品。而在这场诉讼中,法院进一步认定,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传播,且百度在人工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文档侵权,因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如此,法院就用鲜活的司法判例彰显和捍卫了《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它重申了三个原则,第一,未经作者许可和支付稿酬,网络不得随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第二,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在有合理理由知道上载的作品属于侵权作品时,不及时制止,也属于侵权行为;第三,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删除,制止侵权作品的传播。

  以往诸多作品屡遭侵权却不能及时制止,跟作者单枪匹马与网络作战成本高、牵扯的精力太多有关,而一些版权组织明显带有官方色彩,官僚气息严重,难以有效为作者维权,这就助长了网络侵权的气焰。而韩寒等人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作家们抱团取暖,共同来对付互联网的“巨无霸”并取得成功,也提醒了其他作者,成立维权组织来共同对付侵权网络。

  当然,我们不指望这一场诉讼能毕其功于一役。侵权的网络仍如过江之鲫。据“作家维权联盟”表示,比百度更大的“巨无霸”苹果公司,在其A PP Store中,有大量中文盗版图书,苹果公司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作品有偿下载,从中获取30%的利润,韩寒他们已提起诉讼(据新华网),这将是更硬的一仗。同时,法律保护对于著作权人也并非特别有力。比如,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了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构成侵权。一些网络公司利用这一“避风港”的规定,逃避打击。再如,对于网络侵权并没有惩罚性赔偿,这让一些财大气粗的网络公司肆无忌惮。我们还需要更多场诉讼和完善法律,来将网络维权之路夯实!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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