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娼妓文化:三陪是主流,上床非义务
本文摘自《性感——从性感看性学和性文化》,江晓原 著,海南出版社出版
几乎所有谈到娼妓起源的论著都会首先提起古代巴比伦的圣娼。这方面留下的史料,主要是希罗多德在《历史》中的一段记述:
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Aphrodite,希腊神话中的爱神,希罗多德这里的意思是指巴比伦神话中的爱神Mylitta)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和一个不相识的男子交媾。……
据希罗多德说,当时塞浦路斯也有圣娼的风俗。后来更传播到小亚细亚诸国和埃及、波斯等处。又据古代阿拉伯旅行者《中国印度见闻录》中的记述,在印度也有类似的圣娼,称为“佛陀之娼”:
一个妇人,如果事先许了愿,那么,当她生下一个美丽的女孩以后,就要带着女儿,去到佛陀面前,把她献给佛陀。此后,这个母亲还要在街市上为她找一间房子,挂上彩帘,让她坐在椅子上,等待来客。不论是印度人,或是外国人——如果他们所奉宗教的教义可以容许这种行为的话——只要付出一笔赏钱,就可以玩弄她。这个女子,靠了此等营生,把每次积攒起来的金钱,送去给寺院的方丈,作为资助寺院的费用。
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其实只要一涉及娼妓的早期情况,这个定义就会遇到困难——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许多娼妓是不为自己谋求金钱报酬的,何以言“卖”?故较全面的定义应是“为男子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有时她们提供此种服务,所获的报酬不是金钱。比如古代巴比伦等地的“圣娼”,她们为异国男子提供性服务,得到的报酬是被认为为神尽过义务、受男子欢迎而赢得族人敬爱,这有利于她们择佳婿而嫁,这就是服务于此而获酬于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