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网络谣言:受害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
核心提示
公权力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但私权利的伸张还是需要具备公民意识的个人去自觉而为。
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李双江之子并非亲生……这些耸人听闻的“内幕消息”经过微博发出并经“意见领袖”转载后,个个都成了网络热点。但是有谁会想到,这些说法都来自微博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杜撰呢?日前,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的确,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也应该是法治社会,不能成为谣言流布之地。因此,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治理网络环境,是很有必要的。公共权力机关依法介入,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仅靠这样的法治力量,恐怕还不够有力。事实上,相关受害者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起诉“秦火火”等人。
网络谣言的伤害分两个层面。在个体层面,谣言是对他人(包括法人)名誉权等私权的伤害;从社会层面上讲,网络谣言可能扰乱社会秩序、伤害公共利益。就前者而言,法律规定,伤害他人名誉权的侮辱、诽谤案,乃自诉案件,即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公权力量管的是后者。当公权机关介入,网络谣言成为公诉案件,所维护的则是超越私人权利的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此尚不能对私权利形成直接和足够的救济。遗憾的是,在“秦火火”等人长期造谣传谣的过程中,鲜有受害者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显然,只有公权力量的介入,对网络谣言的惩罚,其速度和力度都远远不够。一方面,网络谣言在伤害私权的时候若未得到制止,就有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秩序,伤害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刑事判罚,却没有付出民事赔偿的代价。就本案而言,据称两年时间造谣传谣3000余条的“秦火火”“立二拆四”,能够构成涉嫌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罪的要件;但更多的谣言制造者可能远远达不到这个级别,也就不可能由公权机关出面,以公诉案件进行打击。
事实上,对付网络谣言,公权介入不是唯一途径。试想,如果红十字会能够起诉“秦火火”并胜诉,所谓“强行募捐”的谣言就会自然瓦解;如果张海迪女士和罗援将军能够拿起法律武器,那么所谓“拥有日本国籍”“兄弟任职外企”的谣言也可以烟消云散,而且还能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这显然比坐等公权力量介入有效得多。
公权力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但私权利的伸张还是需要具备公民意识的个人去自觉而为。回击网络谣言,不能坐等或仅仅依赖于公权力出面来主持正义,受害者个人也应主动回击。(成都商报评论员 付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