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莎翁的《哈姆雷特》,一不留神,便意识流出个中国版的复仇故事: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一个叫梁悦的关中富平人,因其父被人杀害,遂杀人以报父仇,后到地方官府自首请罪。所谓杀人者偿命,自古道理。然而,奇怪的是,对案犯杀还是不杀?却成为地方执法者的一个难题,不敢擅自判决,最后一级级上报到宪宗皇帝那儿,成了一桩名副其实的通天大案。有趣的是,宪宗皇帝本人在杀还是不杀的问题上竟然也吃不准,迟迟难以“圣裁”,最后只好批给尚书省商议,以便拿出个稳妥的处理意见。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审判时何以变得如此棘手?一切皆因为案犯的杀人动机乃是为父报仇。
自古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梁悦替父报仇,是他身为人子应尽的义务。如果他放着父仇不报,苟且偷生作缩头乌龟,岂非成了无耻、不孝之徒?中国封建制度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其社会基础,故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以孝治天下,并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孝道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梁悦为父报仇的行为符合孝道,如果杀了这个热血男儿,非但寒了天下孝子之心,亦有悖于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然而不杀梁悦,又将置国家律法于何地?如是,也就难怪此案变成了烫手山芋,即便是位居九五之尊的皇帝本人亦首鼠两端,“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而如何在“皆王教之大端”的“礼、法二者”之间权衡之,取得双赢,则难以决断了(见《资治通鉴》)。
使宪宗皇帝摆脱这一窘境的,乃是时任员外郎的大诗人韩愈。
皇帝批文下达尚书省后,无论是“一把手”尚书令(即宰相),还是所属六部和司的头头脑脑,自然都不敢怠慢,召开专题会议商议此案。大概由于当时法律条款中,对准否复父仇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大家议来议去,却始终未决。最后,还是区区司级干部韩愈的意见占了上风,韩愈的意见大体如下:现行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准许为父报仇,这并非是法律的疏忽,而是为执法者留下“酌其情而处之”的空间。因为法律如果硬性规定不许复父仇,那就难免伤天下孝子之心,并且违背了以孝治天下的先王之训;而允许复父仇,又造成随便什么人都可能倚仗法律的名义去杀人,而执法人员却无法禁止这种行为,必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鉴于此,应该规定一条新制度:凡涉及复父仇的案件,由地方司法部门据实上报尚书省集体商议,拿出初步意见后上奏皇帝,由皇帝斟酌、权衡,最后做出最终判决。这样方能兼顾礼、法,并使社会舆论无所指责了。宪宗皇帝圈阅韩愈这一意见后,觉得非常有道理,遂下诏将梁悦杖责一百,流放循州(今广东兴宁、陆丰一带)。仰赖韩公的政治智慧,此案当事人梁悦,不仅得以活命,而且名垂青史,宋代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以及富平县志,都记载了这位孝子的事迹。
然而,现代法律是绝不容许社会成员以任何理由擅自杀人,以报父仇的。所以,重提这个故事,决非是要挑战现代法律,真正的意义在于——身处多元、开放社会的我们,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看待曾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过巨大影响的孝道文化?
据相关资料介绍,早在3000多年前的殷商甲骨卜辞中,就已经出现了“孝”字,其字形宛若一少年扶持老人状,活画出了“善(事)父母为孝”的内涵。而孝道文化的最终形成,并成为主宰国人精神生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当是传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之使然。我们知道,以农耕文明为支撑的中国传统社会往往重视德治,而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所谓德治,主要指以仁义道德治理国家。而“仁”的核心内容正如孔子所说“孝弟(悌)也者”(见《论语》)。盖在家国并举的儒家看来,家与国实乃一个硬币上的两面。家庭不仅是小农经济的主体,亦是以血缘关系连接社会的纽带,故作为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主要载体的家庭,能否父慈子孝,兄良弟悌,或曰上下有序,和谐相处,也就关乎整个社会基础的稳固与否了。推而言之,这种孝悌观念,对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家天下”也是至为重要、不可或缺的,孔子曰:“其为人也孝弟(悌),而好犯上,鲜矣(见《论语》)。”讲的就是这样的意思。而一个具有孝慈心肠的人,事上能够竭诚、忠心不二;为官施政,亦能率先垂范,弘扬孝道,使地方民风归于厚朴(即曾子讲的“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如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孝道作为建邦立国的基石,抑或立身教民的根本,并且大力旌表褒奖孝子孝行,甚至不吝篇幅,在官修史书中为孝子立传扬名(据专家考证,正史为孝子立传始于魏晋时期)。至于宣扬孝道的专著或通俗读物那就更多了,早在春秋时期,孔子的学生曾子便撰写出《孝经》。而成书于元代的《二十四孝》(郭居敬编著),则辑录了从远古到宋代各个朝代的孝子典型,如大舜“孝感动天”、汉文帝“为母尝药”、董永“卖身葬父”、王祥为继母“卧冰求鲤”,以及小黄香为父母“扇枕温衾”等等,这些孝子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可谓耳熟能详、家喻户晓。
在上述历史氛围中形成的中国孝道文化,难免带有浓郁的封建伦理色彩,并对人们的社会心理及行为规范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无须讳言,这种伦理文化及其孝悌观念,确实存在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或者被利用的一面;同时,其中所宣扬的愚忠、奴化思想以及绝对权威或不近人情、戕害人性(如《二十四孝》中的“郭巨埋儿”等)之类的负面东西,也与我们现代社会所提倡主张的人格平等和民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绝对应该摒弃。然而,也必须承认,孝道文化对形成敬老养亲的中华民族美德绝对是功不可没的,这种美德(包括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缺乏家庭责任感,甚至虐老弃老或一味啃老者,亦很难指望其具有社会责任感,并在工作中与他人真诚合作、努力奉献了。或许,这也是时下一些地方在选任干部过程中,把孝道作为考核内容之一的原因所在吧。其实,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孝悌观念,其深层内涵应该在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伦理规范。如是,对这一思想内涵倘能弃其糟粕,而注入现代的积极的内容,那么,它对构建当今和谐文化,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也很有裨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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