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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协委员:必须建立垄断行业成本约束机制

2011年01月19日 15:4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应当明确计入及不可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应酬、接待费、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罚款、违约金等不可计入成本

  ●据统计,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大型商业银行等7个垄断行业职工,占全国职工人数的8%,其工资和福利收入却占全国总额的50%以上

  ———谢铿(省政协委员)

  电价是供电成本价的两倍多!垄断行业职工占全国职工人数8%,其工资和福利收入却占全国总额的50%以上!省政协委员谢铿准备在今年“省两会”期间,代表民进广东省委建议:加快成本监审制度立法,强化垄断行业价格监管。

  企业成本不透明影响决策

  2010年,民航燃油附加费增加,成品油三次提价,多个城市水价、气价上调。国内垄断行业获得了大量国家投资,垄断性占有资源和市场经营权,国内垄断性商品的价格却往往只升不降,反观国际市场原料价格则有升有跌。

  在政协大会上,谢铿准备痛斥垄断之痛。他举例说,以汕头为例,目前居民用电价格每度为0.76元,是当地供电成本价的223.5%。“垄断行业常以亏损为由要求提价,其从业者的工资和福利却远高于其他行业或社会平均水平。”

  谢铿说,据统计,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大型商业银行等7个垄断行业职工,占全国职工人数的8%,其工资和福利收入却占全国总额的50%以上。他分析,垄断性行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或随意涨价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定垄断行业价格时,由于企业成本不透明、定价成本不合理,从而导致其价格决策不科学。

  行业主管部门缺乏中立性

  2006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施行。紧接着,出租车、物业管理、城市供水等行业成本监审试行办法陆续出台。然而,之后的价格听证,“逢听必涨”现象仍是屡见不鲜。

  “价格听证会,已异化为‘涨价会’!”谢铿说,“其症结在于目前的价格听证制度设计不健全。经营方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涨价申请,随后进入听证程序,消费者能够选择和决定的是涨多少的问题,而不是‘涨’或‘不涨’的问题。”

  谢铿说,当前,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即确定垄断行业价格的依据主要是企业上报的成本。这种成本往往不符合社会平均成本,且没有从控制价格需要的角度,设计成本的规则和加成比例或利润率的标准,严重影响价格监管。

  目前城市煤气、公交、供热、供水、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国内航空和国内水运等垄断行业,其主管部门既是具体垄断业务的经营者,又是监管政策法律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各垄断行业制定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不具有中立性,很难保证定价成本的监审办法真正有效施行,有时甚至为垄断行业的涨价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严审垄断商品的成本构成

  谢铿建议,必须建立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包括明确垄断商品成本构成、控制标准和利润率的具体水平等,以及建立垄断行业商品、服务的目录,如供水(含污水处理)、电力、燃气、电信、公交、银行、医疗、有线电视、成品油等。具有垄断性质的商品、服务的定价、调价都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核定垄断行业商品、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

  谢铿认为,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计入及不可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如: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参照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平均水平确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薪金)、固定资产折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应该计入成本;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应酬、接待费、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罚款、违约金等不可计入成本。

  确保低收入听证代表比例

  谢铿还建议加强成本监控,如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提高定价决策主动性。要求企业每年上报上年度的经营状况、人员组成、各种支出等成本构成因素,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成本进行审核认定,剔除虚置不合理的成本构成,将此作为企业定价的依据之一。定期公布社会平均定价成本及其相关的成本构成项目,如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等经营指标。

  对于价格听证会,谢铿认为,首先应当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广泛选择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代表参加,而且要明确规定低收入消费者在听证代表中的最低比例。其次,要推行集体审议和多次听证制度。对有关方面制定或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重大建议、政府定价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成本监审结论、价格听证会议纪要、社会各方意见,要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和审议。

  羊城晚报讯 记者许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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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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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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