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报,撤销自治区41家单位的“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同时停发文明单位奖金,收回自治区文明单位牌匾,并在全疆进行通报。
近年来,自治区少数单位在获得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后,放松了对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放松了管理工作,导致单位出现生产经营严重亏损,业务工作滞后,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决定将这些单位的“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为加强对自治区文明行业、单位、社区、乡镇(村)的动态管理,自治区文明办对获得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村)等,实行届时制,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满后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如果再创建的,要重新申报、复验,合格者重新命名。在届满复验中,对测评验收不合格的,要严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全疆予以通报。
同时,自治区文明办还引入了退出机制,对每年届满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制”,按照各地、部门当年届满单位总数的90%分配名额,压缩文明单位数量,提高文明单位质量,将10%的单位实行末位退出。被末位退出的单位可继续参加第二年届满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如再评不上的,将按新申报单位重新争创自治区文明单位。
今年自治区届满单位共有1800多家,这也意味着今年将有180多家单位将被列入末位。今年,自治区文明办还将对已经评选出的文明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明察暗访。(记者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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