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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管理办法出台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2011年03月17日 15:16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九类场所禁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该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等;乙类场所包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以及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办法》要求,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检查

  《办法》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禁烟场所吸烟罚50—200元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甲类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记者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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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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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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