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草案)》计划今年内完成修改稿并上报省法制办。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获悉,该草案在编写过程中着重关注民间慈善行为的规范和扶持,提出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措施。降低慈善组织准入门槛,鼓励更多民间慈善组织成立,赋予民间慈善组织更大的活动空间和自由。
省民政厅表示,近期将结合全国其他地区和本省部分城市的先进经验,对草案再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由于专家学者在草案编写过程中对一些重点问题存在争议,最后出台的正式文本也可能会有调整。
非慈善组织不得独立开展慈善募捐
省民政厅在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说,《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草案)》以“明确慈善事业概念、培育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弘扬慈善文化、强化扶持措施、优化慈善环境”为宗旨进行立法。
草案在编写过程中提出了慈善募捐的定义和募捐活动范围。一是明确只有慈善组织“是具有独立开展慈善募捐资格的主体”;二是明确非慈善组织不得独立开展慈善募捐,提出“非慈善组织募捐人应会同慈善组织以联合募捐方式开展慈善募捐”。
慈善组织要公开信息随时接受查询
记者了解到,草案在编写过程中对建立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设计。一是明确慈善组织资产的管理使用、监督原则。草案中明确提出慈善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或者信托、政府资助等,应在管理使用的方向和方式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有一定区别。
二是简化慈善组织登记程序,明确慈善组织成立的条件等。草案中明确提出将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程序及申请成立登记程序合并,明确提出慈善组织的成立条件、登记程序和提交的文件、章程内容,还对慈善组织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以限制。
三是提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应当按月及按年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随时接受捐赠人查询。
四是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公开招标
草案在编写过程中提出,通过税收优惠、媒体宣传、政府资助及表彰激励等扶持与奖励形式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
据了解,草案在编写过程中提出政府对慈善组织本身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捐赠人的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免除政府的其他收费。在政府资助方面,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资助,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鼓励各慈善组织公平竞争、优存劣汰。
荣誉称号评选向慈善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慈善活动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政府评定各种荣誉称号、奖项时,优先评选在慈善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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