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2日经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了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奖励。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拖延。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无加害人、责任人或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由政府拨专款解决。
本报南昌11月23日电 (记者吴齐强)江西省总工会于11月中旬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产生的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提供法律援助。
《意见》规定以下情形列入法律援助范围: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致使自身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劳动权益等合法权益损失;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受到损害,请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受益人补偿;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产生的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产生的其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记者徐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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