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2月20日电(刘贤)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万国20日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再次修订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为解决四川540处水源地不达标等五大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田万国在发布会上介绍,通过调研发现,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总体形势是“城镇好于农村,集中好于分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较弱;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不健全;四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不足;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
对四川省全省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结果表明,纳入调查的261个水源地中,不达标水源地有18个,占6.8%。调查的317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不达标的水源地有522个,占16%。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堪忧。
此外,四川省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718个,开展例行水质监测的仅有65个,占1.75%。全省大多数县城尚不能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基本处于空白,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没有开展过水质监测。
据田万国介绍,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田万国说,《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条例》还就“关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关于备用水源”、“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措施”、“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问题做出了修改和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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