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后,我省其他事业单位90多万员工今后将领绩效工资。昨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作出部署。
省政府日前下发了《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提出这一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各地要结合实际,综合平衡不同群体之间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首次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相联系,比重为70%-40%,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与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挂钩,比重为30%-60%。总的来说,确保事业单位职工合理的收入水平不降低。
在职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退休人员也发放补贴。《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待各地实施方案确定后,对于增加的工资,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补发。省政府要求,这一工作明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2009年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先后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此次纳入绩效工资范畴的“其他事业单位”主要是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文艺团体等,占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大半。楚天都市报 (记者刘莉 通讯员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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